一:2016版婚姻登记规范内容
民政部2015年12月31日发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这部时隔12年出台的新版规范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规范提出,婚姻登记处可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详细参考:news.onlinejl.com/2016/guonei_0101/135330.html
二:民政局如何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自2003年月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目前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一些县(市、区)还未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设置和公布婚姻登记机关等。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民政部的安排,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为此,经我们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城市婚姻登记必须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较大的区可设几个登记点,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但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农村婚姻登记也要逐步集中到县级民政部门。但对于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大的县(市),仍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为此,各地要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明确我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全省其它地区均无权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2、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窗口,应当按照《规范》第七条的规定为本机关命名,并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名称标识牌,便于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
婚姻登记印章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象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范》第九条的要求自行规范印章式样。
3、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奖惩制度,落实责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信誉。今后若发生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印章失控、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等情形的,根据《条例》规定,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科学布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环境
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和场地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婚姻登记的特点,做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室)设置,布局合理,既有利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体现人本理念。
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区(室)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场所内要宽敞、明亮、庄重、整洁,排队等候区应当配备有桌椅。
5、规范婚姻登记证件
全省各地严格使用由省民政厅从民政部指定的厂家......余下全文>>
三:结婚登记照的基本要求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根据《婚姻登记服务标准体系》规定:结婚证照片(结婚登记照)尺寸规格为“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尺寸35mm*50mm(宽*高)”。 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合影照片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合影照片和合成照片,她详细解释说:“合影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拍摄的影像图片。合成照是对两张或以上的照片进行翻拍或扫描等处理后的图片。结婚登记照应当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四:如何为婚姻登记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措施
自2003年月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目前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一些县(市、区)还未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设置和公布婚姻登记机关等。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民政部的安排,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为此,经我们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城市婚姻登记必须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较大的区可设几个登记点,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但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农村婚姻登记也要逐步集中到县级民政部门。但对于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大的县(市),仍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为此,各地要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明确我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全省其它地区均无权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2、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窗口,应当按照《规范》第七条的规定为本机关命名,并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名称标识牌,便于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
婚姻登记印章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象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范》第九条的要求自行规范印章式样。
3、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奖惩制度,落实责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信誉。今后若发生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印章失控、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等情形的,根据《条例》规定,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科学布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环境
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和场地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婚姻登记的特点,做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室)设置,布局合理,既有利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体现人本理念。
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区(室)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场所内要宽敞、明亮、庄重、整洁,排队等候区应当配备有桌椅。
5、规范婚姻登记证件
全省各地严格使用由省民政厅从民政部指定的厂家购买的婚姻登记证件,......余下全文>>
五:60多万人口配备几个婚姻登记员合适
这个是民政局的事情,一般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有中国结婚的都是她们办。和有中国人去登记没关系。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标准化、便利性、隐私保护以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已不能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
六:闽清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闽清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5分
结婚登记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余下全文>>
七: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必需要本人签字才能生效吗
您好,需要的。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
八:一个灵山县户口一个浦北县户口,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需要双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如下:
一、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合影照: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结婚登记只带户主那页和自己那页,可以登记吗
不可以。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十:结婚登记怎样近进行指纹怎样认证纹
所谓的指纹认证不过是登记时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
民政部2日发表回应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从未有关于“指纹认证”的表述,规范提出的加按指纹,并非是在机器设备上采集、比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而是为了保存有效证据,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提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