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依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实现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目的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一)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直接强制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冲击。因此,在使用直接强制时必须慎重,严格的按规定的条件执行:(1)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强制执行,而不得自行执行。(2)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重视保障人权,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为限,不能无端扩大,不能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超过其应承担义务的范围。(3)应当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

直接强制按其内容还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适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几个实施条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义务的事实。2)该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3)该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状态的义务。(4)应当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实施费用。

(三)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虽然其具有罚的外型和功能,但他们在性质、目的、原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首先,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仅限于设定新的义务;执行罚属于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设定新的义务的办法来促使当事人履行既定的义务;其次,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通过制裁给当事人以违法教育,着眼点在于过去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执行罚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其着眼点在于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再次,行政处罚以“一事不再罚”为原则,一般对一次违法行为只惩罚一次;而执行罚的最终目的在于义务的履行,因而执行罚可以多次适用,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作区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制驱散等;二是对财产的处置,主要是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扣划、对财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对住宅场所私有权利的合法干涉。执法人员在确有必要进入私人住宅,不进入住宅可能会对公民的生命、人身、财物造成迫切危害时或严重后果时可即时进入。但不管怎么样,以上各种行为方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以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做区分,可分为:1.执行性强制执行,如罚没款项的强制扣划;2.制裁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的收缴;3.检查性强制执行,如计量管理机关对计量产品的控制检查;4.预防性强制执行,如卫生主管部门对传染病流行的强制预防、强制隔离;5.制止性强......余下全文>>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方式:

(一)加处罚款弗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把行政强制法中的定义 反复阅读 反复阅读 就会明白啦

简单地理解:

行政强制措施只是手段 是一种暂时性的行政行为 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譬如 为了保护证据避免丢失 对涉嫌相关场所、物件进行查封、扣押,但案件处理完结,这些查封、扣押是要解除的、并恢复到原先的样子。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的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比如责令你改正而你拒不改正,则按照法律程序强行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例如:强拆违建,还包括拒不缴纳罚款通过法院强制从你的账户转账。强制执行是事后的强制行为。

仔细阅读定义鸡是可以理解的。

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五:根椐行政法强制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是哪些

请参见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六: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我们认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完全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会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既要符合法治的要求,也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现行行政处罚的设定模式,采取以法律设定为主,以法规设定为辅的方式,逐步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全部由法律加以设定。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等等。

(二) 查封、扣押程序

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 冻结存款程序

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该决定。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

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它实行复议、诉讼救济,并根据复议和诉讼结果决定是否赔偿或补偿,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及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余下全文>>

七:什么叫行政强制执行?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具体方式可以分为:1.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退还、强行拆除;2.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拘福、强制传唤、强制履行、遣送出境;3.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

八: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资料2:zhidao.baidu.com/...qJzHT7

九: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吗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行政法中属于强制执行的方式,但在民法如《侵权责任法》中属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厂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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