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2016年工伤保险征收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www.ynhrss.gov.cn/...ID=662,《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适当降低工伤生育 保险费率的政策解读》工伤保险方面,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工伤保险制度已覆盖全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我省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单位工资总额0.93%,职工个人不缴费。自1996年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加强,在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工伤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42.85万人,基金收入5.83亿元,支出4.78亿元(其中因调整工伤长期待遇增加支出2202.59万元,占基金支出的5%),当期结余1.05亿元,累计结余22.7亿元。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浮动一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确定其所适用的费率档次,在执行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
二: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释义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 〔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办法
三: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一般不用这个,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工伤保险条例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各属于什么法?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还是属于法律与
《工伤保险条例》属畅行政法规,《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二者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补充工伤医疗康复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其医疗康复机构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管理,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急救后,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当转到定点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医疗康复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第三十六条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遗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残津贴(养老金)的,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采取补差的办法发放。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 13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第三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余下全文>>
六: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受理、认定。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第十六条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认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4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吸毒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吸毒的依据。第十九条 有证据显示受伤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的,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反有效证据证明或者拒绝检测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二十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离开原用人单位后无职业病接触史,现无用人单位且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派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 15日内提供职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证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伤害情况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资料。......余下全文>>
七:昆明市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六条
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一类风险行业执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被派遣企业的行业类别参保。
第七条
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每年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报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以下情况免于纳入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属于(或参照)一类行业的,仅实行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满一个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调整。
第九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上下浮动。上下各浮动两档: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5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余下全文>>
八:2017年云南的工伤津贴什么时候能发
工伤保险费用些由用单位支付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险》明确规定 《社保险》 第三十八条 工伤发列费用按照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统筹区外医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能自理经劳能力鉴定委员确认护理费; (六)性伤残补助金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合同应享受性医疗补助金; (八)工死亡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工伤发列费用按照家规定由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合同应享受性伤残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金条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职工所用单位未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工伤事故由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单位偿用单位偿社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第六十三条 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原造工伤第三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确定第三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向第三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列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二)拒接受劳能力鉴定; (三)拒绝治疗 本答由经济金融类达
九:请问云南省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1】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 13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2】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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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有几个人在点击反对我的正确答案,
却不敢说出他们的错误答案。
【4】今天是第11天,几乎一组组都没有推荐答案,
这样做,极大伤害回答者的感情。
十:云南工伤六级能赔几十万
工伤保险待遇除了需要考虑伤残等级这个重要因素外,还需要根据工伤职工工伤前/离职前平均工资或者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等情节综合考虑,建议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