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市区派驻机构改革
加强和改进县市区派驻机构改革要重点推进4个方面的工作:
推进硬件设施规范化建设,打牢监督执纪问责硬件基础。推进职责权限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编制、机构、职责等事项,为派驻机构履职尽责提供依据。
推进派驻机构队伍规范化建设,紧扣干部成长各环节,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激发队伍活力。
推进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推进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建设,从严从实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纪检派驻机构改革后省直机关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组哪个更好些
个人认为是派驻纪检组。
三:各级政府机关设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条件和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纠正你问题中的错误问法。纪检监察是各级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的“单位”或者是“工作”的通称,具体到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是两家单位的合署办公后的称呼,而纪检机关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部门是政府序列部门。你所问“各级政府机关”设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双派驻,分别由各级党委、各级政府设立,其中政府机关是不能设立纪检机关派驻机构的。可能比较拗口,但明确一条,党委、政府各自权限和工作区域不同,不能混淆。
其次,回答你的问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中央层面,在党的十四大后,重鼎明确了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派驻、派出和内设的纪检机构、监察机构均实行合署办公。后来,各省市自治区及市地、区县一级都参照中央做法设置了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除中央外,纪委是各级党的一套领导班子,其地位和职权在历次机构改革中,都于各级各部门之风,单独制定和实施方案。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也予以保留和沿传。
第三,延伸你的问题。你可能关注的是,近几年来地方上推行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这次推进改革,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委部署要求,自上而下的推进,主要体现在“统一”上,即将由各部门直接管理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现了由上级纪委、监察局在人、财、物、车、干部选拔使用、工作考核等各个方面的直接管理,实行上级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双重管理的办法,突出垂直管理的作用,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成效。
四:如何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增强派驻监督实效
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的几点思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我党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是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必然面临更加艰巨的形势、更加艰巨的历史任务,现就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建设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派驻机构工作运行中主要存的矛盾和问题。
(一)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角色定位有偏差。一是部分驻在部门仍把派驻机构视同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该由驻在部门承担的工作事项。二是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有抵触和防范情绪。有的驻在部门认为派驻机构是纪委专门派来监督的,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和抵触情绪,研究一些重大事项不通知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参加,弱化了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三是派驻机构的角色转变不到位。有的派驻机构不能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在受谁领导、为谁负责的问题上认识不到位,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本级纪委、监察局报告请示工作不够。
(二)派驻统管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一是派驻制度不完备。如何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派驻机构领导缺乏具体办法,干部考核、后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有待于尽快出台。二是派驻机构与机关联系不规范。纪委机关与派驻机构是一种联系、指导、协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在工作中体现应当进一步明确。派驻干部同机关干部同是纪委的干部,应当一视同仁,但在工作中如何做到一视同仁值得研究。
(三)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虽已确定,但配套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建立。大部分派驻机构没有及时制定工作配套文件,使派驻工作存在很大随意性,影响到了派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派驻机构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与被监督是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只有监督者的力量大于被监督者的力量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当前派驻机构在这方面还存在缺陷。相对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派驻机构处于弱势;相对于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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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门的党组书记,作为党组成员的纪检组长也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督缺乏过硬的措施作“尚方宝剑”,监督会大打折扣。
(五)派驻干部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一是人少事多矛盾突出。例如:多数派驻机构中只有1名编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较多,派驻机构疲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履行监督检查、办信办案等职责。二是派驻干部队伍老化问题明显。由于派驻干部交流提升少,年轻干部补充少,导致干部年龄老化,青黄不接,后劲不足。由此造成派驻干部的活力不足,创新意识不强。
二、深入推进派驻机构工作的对策思考 ......余下全文>>
五:如何处理好派驻机构与机关纪委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怎样同机关纪委“分工”?
改革后,派驻纪检组怎样处理与驻在部门、内设的机关纪委、市直纪工委之间的关系?
杨逸铮表示,派驻机构将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市级的垂直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的违犯党纪的案件。而机关纪委主要负责查处的是本部门科级及以下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的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而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市级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派驻机构与市直机关纪工委是平行关系。杨逸铮解释,市直机关纪工委领导全市市直系统机关纪委的工作。派驻机构根据职责查办驻在部门的有关案件,提党纪处分建议。
六:纪委职位派驻机构和机关有什么区别
人事关系在机关,其他关系(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奖金、党组织关系、退休等)关系都在驻在单位。
七:如何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增强派驻监督有效性
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意见》在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方面有许多亮点,主要是三项大的举措: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派驻机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查 办 案 件等工作的督 促检查和指导协调。
二是加强干部管理。纪 检 组 组长 人 选由中 央 纪 委 会 同中 央组 织 部提名并进行考 察。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 门其他业务工作。中 央 纪 委 统 筹 安排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等工作。
三是在后勤保障方面。虽然派驻机构的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继续由驻在部 门负 责,但是一个大的变化是,《意见》明确了派驻机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这是一项增强派驻监督有效性的重要制度,使派驻机构不能有依附性。
八:如何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的管理
请参考:
从2009年4月起,赣州市直机关纪委(纪工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将实行单列,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会同编办统一管理;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后勤保障仍然由驻在部门负责,党团组织关系仍然由驻在部门管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派驻机构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将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全市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但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以后,派驻干部在切实转变观念和管理模式的同时,如何加强搞好纪检监察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的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一、统一管理之前派驻机构工作现状 1、管理体制健全但管理机制不顺。统一管理之前,派驻机构是双重管理,受上级纪委、监察局管理的同时,也受所驻部门管理,但更多地是服从服务于所驻部门的工作和利益,对于接受上级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仅仅是一种程序,更多地是应付式地完成交办工作、被动式地接受检查。 2、工作任务繁杂但工作重心不明。多数市直部门派驻机构在统一管理前包揽了机关党建、干部学习教育等务虚工作,即使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机关效能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等重大工作,也多数是派驻机构首当其冲、“单兵作战”, 兼职过多,专职不专,使应尽的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3、监管体系完备但监管措施不力。从2005年开始,各部门按照市委的要求加强部门惩预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但因受管理体制的约束,派驻机构对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不敢大胆监督,对部门干部职工也不敢主动监督,甚至对所驻部门存在的一些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也不敢积极主动地去查处,使一些监管措施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4、自身要求严格但能力建设不强。派驻机构在多数部门不是权重部门,不受所驻部门“一把手”的高度关注,派驻机构干部也多数不是所驻部门最得力、能力最突出的干部,而且多数年龄偏大,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虽然能够按照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但事业心、进取心不强,能力建设大打折扣。 二、工作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导致工作关系不顺。由于双重领导,多数派驻机构安排重要工作、处理重大事项请示汇报时首先要先征得受所驻部门“一把手”的同意,然后才能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请示汇报,使很多工作处于被动,甚至贻误时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大多数派驻机构领导和干部被动接受派驻部门分配的与纪检监察不相关的其他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在很多时候反而变成了配角,结果是“主业没搞好,副业创特色”,直接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是职能错位导致职能发挥不适应。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监督、惩处,但是,一些本应是部门或部门综合科室、业务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机关本应是督促配合有关科室抓好落实,但实际工作中“裁判员”却往往成了“运动员”,这种“越俎代疱”、“包打天下”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不时发生,造成职能错位。派驻机构的职能错位又使派驻机构不能准确把握自身的职能,全面履职,本属于纪检监察机构自身职责范围可以决定的事项不敢去决定,多头请示、多头报告、多方面平衡,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出应有的监督、教育、惩处作用。
九:加强派驻机构建设有哪些重要意义
有利于加强和外界的交流
有利于我国稳定的发展
有利于进行改革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