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增值税

一:政府收回土地交土地增值税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二:政府收回土地支付企业的补偿金缴企业所得税吗

1、用补偿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的或类似的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没有将上述拆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也可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没有上述项目,那就应将搬迁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划拨用地由政府收回出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产权发生转移的时候,对其价值增值部分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收科目。

而政府的划拨用地没有产生产权转移,企业更无增值收益之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政府有偿收回土地支付的补偿款需缴纳哪些税种?

是从中、、华==会====计==网==校抄袭的: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对取得的动迁补偿款不负有纳税义务?

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看看土地征用补偿办法。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学会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⑵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⑷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税收优惠

我公司的房屋产权证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政府拟实施征地,我公司获得的补偿包括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是否需要缴税,如何向收款单位开发票?

营业税:如你公司能提供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土地收回文件,则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由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府收回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余下全文>>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有偿收回,是否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亲,政府根据相关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赔偿的,一般是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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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有偿收回,是否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政府根据相关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赔偿的,一般是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税收的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该怎么交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给与补偿,应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的补偿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取得的补偿收入扣除土地使用权账面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若政府采取“土地置换”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即政府以另外的土地作为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营业税、土增税及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按取得土地的评估价格。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博文:《[独家筹划]重大涉税事项操作之一:土地收回》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1、土地被政府收购与一般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尽相同。

土地被政府收购,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收购合同应贴花。

土地政府收购,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处理。

相关依据如下: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土地在2011年10月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家,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在2011年度确认。2009年、2010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九: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置换其他土地有关土地增值税减免

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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