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位一体思路,论述如何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有效防范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明确“二三四五六”工作思路,即不断强化安监系统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两支队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制度、检测监控制度和警示告知制度等“三项制度”、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等“四项体系建设”,扎实做好调查摸底、危害申报、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等“五项基础性工作”,突出抓好水泥制造、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制刷、化工、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危害严重的“六大类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具体工作中,从五个方面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区安监局在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基础上,抽调相关人员专门负责,充实监管力量;对镇(街道)层面,要求各镇(街道)安监所在年度内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另一方面,逐步建立职业危害申报、检测监控、警示告知、分级分类管理和联席会议等一套职业健康监管制度。同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制度建设。
(二)开展职业危害调查摸底工作。明确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治理和调研等形式,对全区范围内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调查摸底,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基本情况,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三)切实抓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检查。以作业场所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检查行动为主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抓好对水泥制造、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制刷、化工、木质家具制造、人造板生产、制鞋、箱包、玻璃、陶瓷等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一方面是以四月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六月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契机,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宣传,普及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加强监管队伍和企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四个意识”,即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职工职业病防护意识。
(五)将职业健康监管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区安监局将提请区政府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从机构建设、责任落实、建章立制、预防措施、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方面全面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的考核。
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转工作是什么意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
【摘要】 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现就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针对各地区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现就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解决职业卫生工作的摆位问题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加快职能划转,确保2014年年底前市(地)、县(区)全部完成划转工作,尤其要指导市(地)、县(区)两级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在积极探索和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领域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工作相融合的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力量,确保与承担的任务相匹配。
二、注重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逐步试点、推广政府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地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检查和技术服务。
三、积极创新职业卫生监管方式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突出执法重点,提高监管效能。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生产工艺、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估,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用人单位整改隐患。
四、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以矿山采选、建筑施工(隧道)、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制造、机械制造、冶金、铸造、石英砂加工、船舶制修造、耐火材料生产、电镀、蓄电池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玩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抓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关键岗位或环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通过革新生产技术、改进工艺流程、更新仪器设备、强化工程防护、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推进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每年要选择2-3个、市(地)选择3-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治理,争取在3-5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五、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
要根据职业病发病状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确定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县(区),实施重点监管。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做到年度全覆盖、隐患及时整改。把矿山采选的掘进、支护、筛选,水泥制造的包装、装车,石英砂加工的破碎、筛分,木质家具制造的涂胶、喷漆,建筑施工的隧道施工等环节(岗位)的劳动者作为重点人群,从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六、改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
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加强与发展改革、......余下全文>>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什么环节依法实施监管
安监局部门主要在职业病得病前监管监察,要求企业建设职业健康设备设施,采取预防措施,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等工作,仅负责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得病后的治疗,诊断,鉴定工作。得了职业病归卫生局管。
人社部门负责赔偿处理问题。
注意:1、职业病按“工伤情形”处理,但鉴定不归人社局管,是归卫生局管,不要和工伤混了。
2、职业病得病涉及多方原因,所以一旦得病了,相关处理责任是有联系的,不是说按上述分工能彻底分割清楚的。所以得职业病了就相当麻烦。
四:如何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
我哪知道
五:职业卫生监管安监和卫生部门是怎么分工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了个文件,规定很明确: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职责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锭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六:《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什么
七:卫计委安监总局职业卫生健康职能分工
1、 根据国家中央编办2010年10月8日《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各自分工责任,国家卫计委(卫生部)和安监总局其分工为:
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2、《通知》中其他国家部门的分工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