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纪律

一:当前法院干警纪律松弛的表现有哪些,原因是什么

存在问题:

1、在执法思想上,在个别干警身上依然存在执法思想不端正、司法理念不纯洁、宗旨意识不牢固等现象。少数干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高高在上的“老爷”作风,放松要求,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百姓。在工作上反映是为了结案而办案,马虎了事,不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在司法行为上,存在个别同志参与吃请、为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现象。在正常上班期间,发现有个别同志上、下班不按时;节假日期间,个别干警值班存在脱岗、不到岗现象。

3、在司法态度上,冷、横、硬、推、拖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在执行工作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漠视群众的现象,在个别干警身上还时有发生,影响着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

4、在部门利益上,存在着本位主义倾向,过于强调部门工作的重要性,重业务、轻服务,重审判工作、轻集体活动等思想仍有存在。强调人员少、案件多、任务重而忽视一些服务性工作,没有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的职能作用。

5、在队伍素质上,需要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和强化业务学习。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取得了很大提高,如全院干警除每月参加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外,大部分还参加成人教育、业余函数学习、业务培训班学习等,但还存在个别干警缺乏与时俱进的学习思想,反映在工作中是凭老经验办事,求稳怕乱,因循守旧,没有开拓创新精神,导致执法水平和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不相适应。

6、在法治理念上,个别干警还没有完全树立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个别干警缺乏大局意识、集体意识、服务意识,在工作中的反应是效率不高,相互推诿,得过且过,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困难当成是自己的困难,群众的投诉和信访依然存在。

问题原因:

1、是少数干警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不加强学习,理想淡化,作风浮躁,行为不规范,影响整体形象;政治理论不高,业务水平低下,不思进取,得过且过,阻碍整体发展。2、是在抓管理上存在重审判、轻教育现象,一些制度落实施之于宽,给那些自觉性不高,纪律性不强的少数人员以可乘之机。这些问题的存在关键在我们院党组,说明我们在抓管理、带队伍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三:法院干警对诉讼案卷超期未归档,是不是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管理规定?

所在法院一般有立卷归档的具体规定,可咨询该院档案科。法院对违反此类规定的干警处分一般较轻。

四:基层法院监察室职责是什么

基层法院监察室职责:

1、协助党组抓好全市法院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3、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4、受理控告、检举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5、查处和督促查处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

6、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诉骸

7、开展明查暗访和执法大检查工作;

8、对基层法院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如何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

守纪律讲规矩都是老生常谈了,但仍然有些党员干部对此视而不见,好像纪律和规矩就不是为他们制定的。

守纪律讲规矩是树清风扬正气的必要前提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用大篇幅论述“守纪律讲规矩”,提出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对于衡阳来说,严明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正是严肃查处破坏选举案之后的深刻教训。从全党来看,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不讲政治规矩,个别党员干部就会在诱惑面前,放松警惕,放弃自觉,放任侥幸,一步一步走向腐化堕落的深渊,不能自拔,沦为“阶下囚”。事实上,腐败一旦出现个别,就会发生“破窗效应”,产生一片,进而衍生为“塌方式”,如果不加遏制,任其发展,社会正气和政治清风就会受到严重侵蚀。

守纪律讲规矩是树清风扬正气的重要保证

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绳,总的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我们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然而,在工作中,总有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淡化,有的视规矩为“橡皮泥”、“耳边风”,热衷于钻营“潜规则”,或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是将“守规矩”与“不干事”混淆起来,把纪律规矩当成了“门神老爷”,成为一种摆设,我行我素。这不仅使我们的纪律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还会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开来,侵蚀党的肌体,涣散组织,削弱我们的战斗力、执行力,制约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成为我们前进路上的“绊脚石”。面对这些“绊脚石”,我们只有依靠严明的纪律和政治规矩,才能“霸道”,才能一路走好。

守纪律讲规矩要“严”字当头一以贯之

守纪律是底线,讲规矩靠自觉。无论是刚性约束,还是传统惯例,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严格落实“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和规矩面前同样人人平等。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心存敬畏、心中有戒,领导干部更是要带头严格执行,做好表率,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一种习惯、一种素养、一种责任,自觉做好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中的“带头人”,生活中的“健康人”,团结一致,大步向前,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六:法院在提升素质作风方面有哪些活动

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强化干警的宗旨意识。荣院长结合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今后法院工作的重点:

一是严明纪律,提高工作效能。通过专项活动,每位干警针对在执行党的纪律、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方面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提升素质,敢于担当,更好的服务群众。

二是优化作风,提升个人素养。针对个别法官存在的衙门作风及 “冷、横、硬、推”现象,强调通过专项活动,一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是文明执法,树立法官新形象。文明执法是法官职业素养的又一种体现方式,是对新时期法官的新要求,是密切干群关系的良药。

最后,自查自纠,真正把心思用在工作上,把精力用在提升上,提高工作效率,为法院的新时期建设提供坚强的作风保障和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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