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一:民事权利在民法上的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余下全文>>

二:民事关系的名词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伐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纠纷的名词解释

民事纠纷 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总的来讲,民事纠纷就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 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思修名词解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出生,按照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的观点,是指活着离开母体,婴儿一旦出生,就是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五: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

答: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他人参与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

答: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

3、民事程序法

答: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4、既判力

答: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5、合议制度

答: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

6、回避制度

答: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7、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除了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8、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

9、陪审制度

答: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10、辨论原则

答: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官的主持下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说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反驳对方的意见和主张。

11、处分原则

答: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可享有并支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12、民事案件的管辖

答: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级别管辖

答:就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特殊地域管辖

答:是指主要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15、共同管辖

答: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6、裁定管辖

答: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方式确定诉讼管辖。

17、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18、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夏季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19、管辖权转移

是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制度。

20、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答: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1、原告

答: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2、被告

答:是指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执,并且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3、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由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24、共同诉讼

答: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2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是指虽然对远高于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余下全文>>

六:民法名词

民法名词解释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20、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七:名词解释

1、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

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诉讼,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是一种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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