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六条意见

一:思想纪律作风整顿应该学习哪些文件

目 录

1、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中央 “六项禁令”

3、湖北省委制定“六条意见”从严从实改进工作作风

4、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1月7日)

5、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3月20日)

6、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2013年5月25日)

7、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6月13日)

8、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23日)

9、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

10、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23日)

1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

12、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年10月31日)

13、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

1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8日)

15、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3年12月19日)

16、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

17、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12月29日)

18、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1月7日)

19、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1月17 日)

20、党员干部应遵循的99条禁令

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2013年12月25日)

(网文)

二:湖北省开展“三抓一促”活动,其内容是什么

抓作风、抓环境、抓落实、促跨越

三: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切实履行好我委职能提供制度保障。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二、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度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年本),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第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工作日):(一)对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处室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的政务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办公室在文件正式印发后2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交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对非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2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处室单位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后送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属委重大政务事项的,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委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交委保密委员会审定是否公开,委保密委员会在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处室单位需在2日内签署“公开”意见送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二)委电子政务室自收到办公室转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件或处室单位提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稿起2日内进行拟公开信息编辑并送有关处室单位审核。(三)处室单位负责人需在2日内对委电子政务室反馈的信息编辑文稿进行文字和保密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委电子政务室。(四)委电子政务室在收到处室单位审核意见后1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其他公开方式另行规定)。(五)委电子政务室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未按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委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委公开应当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一)工作流程。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照委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委领导阅批,然后根据委领导签批的意见,分送有关处室办理。(二)时限要求。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5个工作日内分送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由承办处室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余下全文>>

四: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实施方案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

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审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四)履行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五)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1、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2、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垂直管理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人事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4、市(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市(州)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5、县级及以下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余下全文>>

五:中央有关思想纪律作风建设文件有哪些

目 录

1、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中央 “六项禁令”

3、湖北省委制定“六条意见”从严从实改进工作作风

4、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1月7日)

5、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3月20日)

6、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2013年5月25日)

7、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6月13日)

8、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23日)

9、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

10、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23日)

1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

12、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年10月31日)

13、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

1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8日)

15、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3年12月19日)

16、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

17、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12月29日)

18、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1月7日)

19、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1月17 日)

20、党员干部应遵循的99条禁令

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2013年12月25日)

六:鄂人(2000)168号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8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1104 次

鄂人社规〔20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二级岗位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组织审核,报省政府审批。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审批。

第五条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二级审核委员会,省三级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州)人社局)可参照组织初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余下全文>>

七: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城镇独生子女夫妻可生二胎 农村二孩政策有所调整 再婚夫妇生育条件放宽半边户执行城镇生育政策 禁止个体抚疗机构施计生手术 社会抚养费取代计划外生育费 建立计划生育专项奖励资金独生子女证退出历史舞台 具体政策可以上湖北计划生育望看 总的就是这几方面!!

八:国家修高速公路对占用民房的补足标准是怎么样的?湖北襄樊地区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下列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余下全文>>

九:纪委如何开展 群众路线教育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中发〔2013〕4号)、《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13〕14号)、《中共宜昌市委关于印发〈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枝江市委关于印发〈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宜昌市委二十四条意见、枝江市委七条意见、八条规定等系列规章制度,突出作风建设,贯彻整风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快实现“冲刺全国百强、建成中等城市、实现全面小康”三大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通过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服务意识,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二是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敢于揭短亮丑,崇尚真理、改正缺点、修正错误,真正让党员、干部思想受到教育、作风得到改进、行为更加规范。征求意见既要面对内部干职工,也要面向监督和服务对象;既要广泛覆盖,也要真诚对待,对不同意见应闻过则喜,闻过则改。

三是坚持分类突破。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找准各自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四是坚持讲求实效。要开门搞活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主动让群众评判,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个环节都组织群众有序参与,努力在解决作风不实、不正和行为不廉上取得实效,在提高工作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取得实效,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各种内控机制建设上取得实效,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是突出实践特色。要坚持做到教育实践活动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突出主责主业、服务民生发展、服务基层群众,重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紧紧抓住群众反映突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使委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有新增强、加强和改进作风有新进展、密切与群众联系有新进步、为民务实清廉形象有新提升,充分展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的良好形象。

重点解决学习流于形式、不深不透,调研浮于表面、蜻蜓点水,工作出于应付、标准不高;监督走形式,廉政教育活动没有针对性;有的心浮气躁、眼高手低,自我感觉良好,虽然没什么业绩,但任职年头一到,就沉不住气、静不下心;有的只考虑自我,不顾大局,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岗位不满意就闹思想情绪;有的创新精神和危机意识、进取意识不强,主动性不够,能力和水平长期“原地踏步”;有的优越感很强,高高在上,口大气粗,指手划脚,盛气凌人,口无遮拦,说话发泡,办事发飙;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别人不敢干的我敢干,别人不能做的我要做,翘着尾巴做人、“......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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