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一: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1】宪法修正

【2】宪法解释

【3】宪法监督

【4】专门委员会调查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1】宪法修正【2】宪法解释【3】宪法监督【4】专门委员会调查

三:宪法实施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宪法的执行。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这不仅包括这些机构本身无论在设置、职权范围,还是在活动程序和活动方式上必须严格执行宪法的规定,也包括这些机构在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建立各种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宪法的规定。

2.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能否被司法机关作为审判活动的依据,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但宪法具有的一般法律属性,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3.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颁布以后,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那么也就根本谈不上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我们不能将宪法的遵守仅仅理解为只是承担并履行义务,更为根本的还是国家机关依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

四: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有( )。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

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控诉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五: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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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4,宪法实施具有哪些主要特点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具有与普通法律相同的一些特点,因而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也存在共同点。同时,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宪法在内容和规范等方面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宪法的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具体特点。

(一)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宪法是调整国家最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法,与其他法律往往只调整国家生活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不同,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因此,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程度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与实施范围的广泛性相联系,宪法实施主体也非常广泛。由于社会关系是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因而宪法实施的范围涉及我国各种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而且宪法的实施也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才能实现。宪法的实施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职责,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也就构成了宪法实施的主体。

所谓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可能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既然宪法在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同时,它的内容又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不仅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应该高度综合,而且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从而在整体上、宏观上切实推进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可以说,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

(三)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包括宪法实施方式的直接性和间接性与宪法制裁的直接性和间接性两大方面。就实施方式而言,其他法律的实施都具有直接性。虽然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具有直接性,但宪法的实施方式的间接性更为突出。这实际上是由宪法作为“母法”的特点决定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国家的其他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是以宪法为基础并且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既然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那么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就都必须予以追究。对违宪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两个力面。直接制裁是指直接根据宪法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行为。在我国,直接制裁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的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等宣布无效,并加以撤销;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宪法规定予以罢免。间接制裁则......余下全文>>

七: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八:宪法修改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宪法修改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按照法定修宪程序对宪法的内容和条款所进行的调整、删改、变更、补充的行为过程。狭义的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在实施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宪法本身条款的缺陷,导致继续执行遇到困难,而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内容和条款作出书面变更的活动。广义的宪法修改,除了这种直接变动宪法文本的“有形修改”外,还包括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及其其他方式,在不变动宪法文字的情况下,使宪法的涵义发生实际上的变化的“无形修改”。 如上所述,宪法修改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含义,两者在修改方式及表现形式方面各有不同。 狭义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包括:(1)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这种修改不同于宪法的重新制定,它在不改变原有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宪法的其他内容进行较大的调整和更新。宪法的全面修改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不利于宪法基本价值的保障。(2)部分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宪法修正案是部分修改的主要方式,它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将以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改内容按前后顺序以条纹形式附于原文之后,作为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具有独特的优点,首先,它能够及时、灵活、简便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可以反映宪法内容变化的轨迹。其次,它能够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从而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不足之处在于,新旧条文混杂,使宪法在结构上显得散乱欠严谨,不利于普通公民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内容。特别是在我国,宪法观念与宪法意识尚未深入人心,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不利于宪法宣传。 广义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包括:(1)立法修改。这是一种间接的、特殊的修宪方式,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门的法律决定或者在有关的法律中对宪法的原有规定作修改补充,但不改动宪法原文.(2)无形修改。是指非正式的、不变动宪法文字而实际上变更宪法内容的方式。这主要是指成文宪法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又不能或不希望修改宪法的情况下,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宪法惯例等方式,实际上改变了宪法的内容。在我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中对国家制度做的政策调整所涉及宪法内容的变更,实际上也可视为无形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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