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五十条

一: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会法》如何保护工会干部

工会各级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的。与之相适应,各级工会委员会也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对此,《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有明确规定。《工会法》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此可见,各级工会委员会的成员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的会员大会由同级工会的全体会员组成。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工会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既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针对目前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委员会人选由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担任,致使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的情况,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资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一规定对于增强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加强并规范工会干部管理,使工会能够真正代表职工利益,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调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的工作应当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其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这是工会主席、副主席产生的法定程序。按照这一程序,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也只能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一级工会决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随意调动其工作。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法》的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大多数会员意志的实现,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尊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随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限制。即使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时,也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否则,依据《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这是对罢免工会主席作出的程序性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经过三个程序:第一,必须有三分之一的会员提出罢免请求;第二,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第三,作出的罢免决定必须经会员大会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这三个程序都是必经程序,缺一不可。这样规定,是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对不履行工会职责,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会员有提出罢免的权利,严格程序规定可以保证罢免权行使得合法、公正;另一种是限制非法罢免的行为,避免有的企业负责人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由于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其承担专职工会工作的任期并不一致,有可能劳动合同期限到了,专职工会干部的任期未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持工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为了从法律上加强对工会......余下全文>>

三:工会法实施细则哪儿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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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成立工会组织,那么工会法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果出现重大问题,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工会法》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会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余下全文>>

六:企业有必要组建工会吗

对用人单位没有什么好处呢?不建立工会企业有什么害处或受到什么惩罚吗?我们认为,企业建立工会还是有必要的。 一、《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工会的职能和权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五、六等条款,规定了工会与企业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有关员工利益重大方面的平等协商权和监督权,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企业为了很好地管理员工,也应建立工会组织,以便建立企业、政府、工会三方良性协调机制。 二、《工会法》规定企业有建立工会的义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会员不足十人的,可以与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可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其是一项法定义务。 三、企业不建立工会的法律后果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建立工会,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未按期改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公开谴责:(一)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二)诬蔑、诋毁工会的;(三)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四)未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的;(五)无正当理由拖延集体谈判的; (六)侵害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合法权益的;(七)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管理的;(八)指使或者授意本单位非工会组织替代工会开展活动的; (九)违反《工会法》及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依照《工会法》第五十条处理: (一)以胁迫、利诱、欺骗等手段妨碍职工加入工会; (二)无法定理由解除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 (三)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会筹建发起人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 (四)拒绝提供工会筹备机构办公条件; (五)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余下全文>>

七: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总共有几章几条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 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 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七条 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第十九条 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第二十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余下全文>>

八:企业工会的工作条例

(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余下全文>>

九:公司不让我加入工会违法吗

违法,违反了以下法律:《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只要你与所在单位有劳动关系(只要是事实上的),就有权加入公司的工会组织。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贰、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用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十:成立工会需报备董事会吗?如何报备? 10分

据我的了解,《工会法》里没有对成立工会是否需报备董事会作出具体说明。但从工作的角度来讲,具体经办人员在履行有关手续时,最好是争取董事会同意或者认可或者备案,这样便于下步更好开展工会工作打下基础。

相关参考资料:

《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订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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