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十条规定

一: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

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余下全文>>

二:我国最早的第一部工会法是那一年制定的?最好是再能够提供一下全文

三:在设立企业时,有哪些事情是必须要事先商定的

不一定。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工会的组织体系是指工会组织机构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

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全国总工会。

基层工会组织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层单位。《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地方总工会是按照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建立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和县(市、旗、区)总工会三级。各级地方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地方总工会。 目前,乡镇、街道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职工人数大量增加。《工会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此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产业工会是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在全国或者地方按照需要建立起来的。产业工会一般在全国、省、市三级建立。地方产业工会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可以按照联合制和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产业工会的全国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四: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

就是任期内不能解聘工会干部,延长的劳动合同时间不低于工会任职时间,对工会干部的保护

五:工会法实施细则哪儿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参考资料:......余下全文>>

六:基层事业单位工会主席的产生程序是什么?

一、工会主席只能通过选举产生,不能由领导任命。领导任命工会主席是违反《工会法》的。《工会法》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二、工会主席产生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余下全文>>

七:企业必须成立工会吗?《工会法》中的会员数与企业职工人数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肯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必须建立工会。

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常委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福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成立工会人员的关系。

按规定,凡是在工商注册是正式企业的都必须成立工会组织,人员在50人以下的可成立联合工会,以上则可单独成立工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八:加入工会组织必需具备哪些条件

您好!工会基层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层工会主要日常工作。为有利于统一推进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 为了解决工会组建困难的问题,《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组织机构设置的条件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放宽了工会基层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含二十五人)才能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还可以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既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总之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在建立工会组织时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工会基层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开展活动。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会的建立,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

九:中国工会 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点如下: 1.在“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1)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体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2)在工会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方针中,增加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根本指导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尤其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以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章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表明中国工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使人们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更加明确的认识。(3)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工会章程开始,规定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明确规定,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他职能的本质职能,成为“基本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能。此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体现了《工会法》的这一重要成果和规定,使《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4)将“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参与、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要求。(5)将“港奥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反映了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的现实o2.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1)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一条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管理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终身工作于某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中,很少有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规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劳动者经常转换工作单位,而且是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加的第五条规定,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管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2)将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而且国家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章程......余下全文>>

十:工会该如何建立,不参加工会会有什么风险

●工会的组建原则

《工会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够从组织上切实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加强会员民主参与,倾听会员意见和呼声,使工会真正成为贴近会员群众、受到会员信赖的组织。同时,工会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建立组织体系,把广大会员群众紧紧团结在一起,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些规定集中体现了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会的组织体系

工会的组织体系是指工会组织机构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全国总工会。

基层工会组织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层单位。《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地方总工会是按照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建立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和县(市、旗、区)总工会三级。各级地方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地方总工会。

目前,乡镇、街道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职工人数大量增加。《工会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此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产业工会是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在全国或者地方按照需要建立起来的。产业工会一般在全国、省、市三级建立。地方产业工会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可以按照联合制和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产业工会的全国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各地方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开展工作,代表中国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任职资格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及直接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厂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时,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必须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去进行协调和处理。工会与企业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企业的工会干部不宜由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来担任。否则,职工、工会和企业的关系就会发生错位,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委员会侯选人资格作出严格限定,有利于增强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和独立性,有利于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小企业迅速增加,这类企业职工人数较少。若按照《工会法》修改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大多数小......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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