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委员会

一: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由哪些人组成

你好,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贰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调解委只是负责调解,双方调解不成,还是要通过劳动仲裁委处理。

劳动仲裁委可以在仲裁中憨双方进行调解。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l、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末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四: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由哪些人组成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代表的产生办法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4、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二、关于女职工代表:

根据全国总工会1995年8月17日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三、具体的调解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如何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近日到分厂人事管理科去走访,有的分厂提出建议建立调解机制,以化解劳资矛盾,并要我帮忙设计个方案。这个想法很好,我欣然同意,在做方案过程中,越来越感觉到了我们的法律起草者纸上谈兵的功夫。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实早有法律规定,原劳动部1993年就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其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都鼓励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在鼓励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规定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甚至可以直接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显然国家希望通过三方调解机制来化解劳资关系紧张、争议纠纷井喷这一难题。立法者设计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方案是将其打造为包括工会、公司、员工在内的三方机构,该机构独立于公司,受工会领导,专门处理公司与员工的纠纷,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斡旋,促使争议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现实的问题是这种机构是根本无法中立和独立的,首先调解组织属于公司工会内部的,在当前公司工会独立性普遍遭受质疑的情况下,这个调解组织的权威性更容易被员工质疑。其次,调解双方分别是公司和员工,试想一个低于公司层面且不具有现实独立性的组织如何来对其上层组织实施调解,这和儿子给老子谈道理一样。不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劳动法律上的调解委员会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模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广不下去时,各级政府又在积极地在设立乡镇一级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嘉善、平湖等地的新居民事务所近期全部设立了调解委员会,企图来调解企业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目前的运营情况不得而知,因为不好的东西一般是不会对外宣扬的,我估计这又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试想哪个企业愿意把自己与员工的纠纷交给一个外人来调解?1、设立目的: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很多企业里的人甚至政府部门没有弄清我们为什么要设立调解组织,目的不明确做事就会找不到方向。在企业里设置调解委员会的首要目的应当是以预防管理人员与与工人发生争议时矛盾激化、调查员工违纪情况、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的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员工不满意基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所引起的,这也和我们的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不高有关。调解组织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成高高在上的独立仲裁机构来解决公司与员工的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主要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对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劳动法律宣传,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不能理想化,否则这个组织都可能设部起来。2、处理的事项:既然是调解组织,当然以可以调解的事项为主,处理方式也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调解,而不是裁决谁对谁错。作为企业的调解组织,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员工对公司作出的行政纪律处分不服时的申诉、劳动合同履行中如降薪调岗等纠纷处理、基层管理者与员工发生矛盾时的处理等等。处理的事项尽可能层面低于公司层面,层面过高将难以发挥作用,有些公司层面上的处理结果已经是公司多个部门讨论老板拍板定下来的,你没有能力将其推翻。公司层面上的事可以交给工会或仲裁机关去处理。3、调解委员人选:可以向员工倾斜,员工委员应具有一定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行为正派和员工关系密切。员工的委员德产生方式,不一定非得实行普选,可以拟定候选人让员工选举。4、调解进行时,调解组织不需要每次都必须由一大批人员参加,可以根据情况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的人员必须搭配合理,令员工具有一定的信服感,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法律等专业人士参加。5、调解过程中要学会倾听员工意见,调解方式可以以谈话方式进行。6、调解结束后,应注意做好笔录并让在场人员签字,达成协议的可以将协议内容体现在笔录内,不单独制作调解书。...

六: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由哪些人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 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该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代表组成

你好, 《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 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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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要怎么做 怎么个流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憨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九: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具体职务有那些?几人组成为宜

你好,我来系统性的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首先,对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以及人资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具体由多少人组成,没有强制规定。

具体的职务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员三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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