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二:如何进行计量标准的建立
,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建立,在投入使用前要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具体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2、部门计量标准的建立?按照计量法规定,省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所谓“本部门特殊需要”是指由其专业特点所决定,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覆盖或满足不了的那部分需要。这种根据特殊需要而建立的某些计量标准的规定,即是权利性规范,同时又是限制性规范,目的是国家要限制有些部门对各类计量专业都按部门、行业各自形成一套量值传递系统的作法。只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满足需要的,各部门就没有必要重复再建,使经济合理的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省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由本部门审查决定。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标准证书,才能开展非强制检定。这是部门建立计量标准应履行的法定程序。?3、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的建立?按照计量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计量检测设施的建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尽快改变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基础薄弱的状况。因此,只要企业、事业单位有实际需要,就可以自行决定建立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但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标准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
三: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保存、修理、更换、改造、封存及撤销以及恢复使用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1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使用、维护、保管人员,非检定人员不能任意使用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施要放置在固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更不得随意拆卸和组装。
2 、经上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才有资格使用计量标准。检定人员在使用计量标准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使用或保存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
3 、标准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送检、自检,经检定合格的标准器具方可使用。计量标准器检定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粘贴设备唯一性标志,在不影响读数的情况下,唯一性标志应贴在标准器醒目、易识别的显著部位。
4 、发现计量标准器异常时应及时排除,若故障较大需要修理时,应再次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如不合格,降级作工作计量器具用。若需要报废更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填写更换申请表等,报计量标准考核部门审批。
5 、标准计量器具,珐器,仪表等使用完毕后或临时离开时,应切断电源,电源部分应定期检查绝缘,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或丢失者,追究责任,给予赔偿。
6 、标准装置、器具应保持清洁,经常擦拭,仪器仪表放置整齐,定期清理,保证设备的完好。标准计量器具的定期维护、修理要做好记录,标明维护项目、内容、更换零部件等,并存档。
7 、标准计量器具、仪器元件的保管应符合防潮,防震,防腐,防尘及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
8 、如遇特殊情况项目暂停,对该项目标准器要向原审核批准机构申请封存。如决定此项目停止,立即向审核批准机构申请撤销该标准装置。
9、标准仪器仪表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上级领导批准方可外借。
四:汽修厂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求~
计量管理是质量管理的基础,计量的正确与否决定着技术质量标准的好坏,因而加强计量管理是汽车维修企业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内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及相关资料登记注册,妥善保管;
二、对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定期保养、维护,并作保养记录;
三、对所有计量工具、仪器、仪表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定期进行标定,并作记录,并将年审核定标签贴与计量工具、仪器、仪表的显著位置;
四、按规定计量工具、仪器、仪表(除钢板尺、卷尺、计算器外)必须集中保管,并完善借用手续;
五、按技术要求使用计量工具、仪器、仪表,不得将计量工具、仪器、仪表挪做他用,或违章使用;
六、计量器具一旦发生损坏,立即上报管理部门,责任人要进行赔偿,具体额度另文参考;
七、计量器具的更新,需做详细记录,并在有关计量标定单位登记;
八、采购新的计量器具时,一定要选择有经过国家计量部门认定标示的产品,杜绝无标示产品流入企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仪器的检验有什么规定? 5分
实施看细则来执行,主要在这条,其他细则在后面参考!
----------------------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
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
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
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
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
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
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
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
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
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
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
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余下全文>>
六:什么是质量计量标准化管理
计量标准
1.计量标准的定义
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的准确度等级,用于检定较低等级计量器具(含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2.什么是质量标准化
GB 3935. 1对标准化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1)标准化是一项活动过程,这个过程是由3个关联的环节组成,即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2)标准化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可以体现多方面,如在生产技术管理和各项管理工作中,按照GB/T 19000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简化设计,完善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扩大通用化程序,方便使用维修;消除贸易壁垒,扩大国际贸易和交流等.
3.什么是质量计量标准化管理
首先要明白计量标准的分类
⑴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标准级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⑵按标准的约束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⑶按在标准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它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特别强调每项标准的文本应和现有基础性国家标准条文协调一致,并列出现有我国基础性国家标准16项名称,如:
GB 3100—3102 量和单位
GB 4458.5 尺寸的公差与配合的注法
GB 2822 标准尺寸
为了突出基础标准的地位,相对于基础标准的其它各类标准称为一般标准.
(4)按标准化对象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原材料标准,零部件标准,工艺和工艺装备标准,设备维修标准,产品标准,检验与试验方法标准,包装标准等.
(5)按标准的性质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化和工作标准.
而质量计量标准化管理就是围绕这五个方面去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规范准则,并且监察管理执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余下全文>>
八:计量标准建标的八个管理制度 5分
建标报告主要包括:
一 测量标准概述:
1 建立测量标准的目的,意义和用途
2 测量标准装置的组成和工作原理
3 测量标准的标准方法和规程
二 测量标准的性能
三构成测量标准的测量器具范围及配套设备
四 检定人员
五 校准环境
六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七 测量标准的重复性
八 测量标准的稳定性
九 测量结果的锭确定度的验证
十 结论。
另外参照 JJF 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九:建立计量标准负责人可以是2个吗
计量标准负责人是该项计量标准的负责人,指定这样的人,是有资格要求的,如对该计量标准非常熟悉、掌握该项目的检定/校准操作技能、具备对该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的能力、具备埂件集维护的能力等。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对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溯源、文件集的维护等负责。计量标准负责人的数量要求不是计量检定员的数量要求,必须两名或两名以上;一般说来,为了便于管理的有效性,一项计量标准规定一名负责人,对该计量标准全面负责。
十:企业用的计量标准一定要建标吗?怎么建啊?
一、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要求:(一) 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二) 具有计量标准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三) 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四)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申请考核应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填报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四、 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接受考核的项目编制考核计划,并将考核的时间和安排通知申请考核的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五、 计量标准考核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考评员须由承担考核的单位报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聘任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考评员。
六、经负责考核的单位认定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
七、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属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属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由本单位批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