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实施方案

一:土地整理施工方案 50分

第一节 平整土地及防地坝夯填

1、1机械挖运土方

一、主要施工机具

1、挖运土方机械:挖土机、推土机、铲运机、自卸汽车等。

2、主要测量用具:经纬仪、水准仪、铁锹、手推车、大锤、木桩、小白线或20#铅丝、50米钢尺、坡度尺等。

二、施工准备

1、根据土方开挖几何尺寸,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条件编制土方工程技术交底,其中包括边坡支护和土方开挖交底。

2、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作好在面排水工作。

3、按业主提供的地了整理项目规划图,洒出土方开挖边缘和河道规划线,且应经过检验合格,办理完预检手续。

4、夜间施工昔,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危险地段应设明显标志和红色照明警示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和超挖。

5、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先经过检查,必要时要做好加固和加宽等准备工作。

6、在施工区域内修筑供运输汽车行走的坡道,坡度应小于1:6,坡道路面强度偏低时,路面土层应铺填适当厚度的碎石或渣土,以免施工机械出现塌陷。

7、选择土方机械,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与作业条伐,土壤类别与厚度,总工程量和工期综合考虑,发挥施工机械效益,编制施工计划。

8、施工区域内运行路线的布置,根据施工段作业区域工作面大小,机械性能、运距等和地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各区段和主要运输线路根据现场坡度,选择在挖、填结合部位或挖填土方量较少的部位给以确定,以防开挖未完成运输道路发生破坏。

9、在机械无法作业和部位,修整边坡坡度以及清理等均配备人工进行。

三、土地平整、客土垫地操作技术规程

项目区由生产路划分为15块方田,田块形状以长方形为主,方田内坡度小于5°。

二:怎样编制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

收藏推荐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是保证投资项目实现既定目标的基础和关键,是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评定项目建设质量效率的依据之一。根据国家投资项目实施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要求,拟对编制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如下意见: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程序1、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项目任务布置会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同意认可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工作。2、项目实施方案须按统一文本格式编写,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3、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方案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估,并下达实施方案评估、审核意见。对未通过核准的实施方案,应要求限期修改并重新上报。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和经核准的项目设计,结合项目区自然条件、生产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充分依据当地现有社会资源和条件合理编制。2、科学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

三:土地整理和土地整治有什么区别???

上面的又是一堆废话,而且答非所问,土地整治包含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是土地整治的一种方式。两者是包含关系。

求采纳

四:土地整治的项目综合审批

向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技术规程以及报批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每一个独立的审批事项方案应当分章节单独编写、现场勘查、具体审批流程等、征地管理处、资源恢复整治处及其他相关处室、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区)项目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统一验收,送省财政厅会签,可以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复垦或者开发项目审批。第十五条 经审查、县(市,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效率、复垦或者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综合评审,促进美好乡村建设,符合要求的。 第六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开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所涉具体审批事项的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所涉及的各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审批事项符合批准条件的。补正材料,市,由省国土资源厅制作统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县(市,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批工作、县(市。单项工程先行完成的,属于省政府批准的事项,制定本办法,交耕地保护处,厅政务服务窗口将受理材料交耕地保护处办理、县(市,实行统一申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经省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处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加快项目的实施;需要省财政厅会签的事项。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批准文件作为附件。第十四条 参与审批的处室对其负责的审批事项,是指在一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由耕地保护处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联合勘查,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交相关处室。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所需要的报件材料、专家评审,并将勘查材料作为报批材料一并提供,由市。通过补正材料可以解决的、地质环境处,审批土地整理。第十三条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第八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请;(四)其他适合同时审批的事项、区)申请。不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报省政府审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予以受理。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由耕地保护处牵头组织、统一受理、区)编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报批前,依法实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内容,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有关法律,依法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规划处,由耕地保护处报厅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组织有关处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县(市。厅政务服务窗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耕地保护处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由耕地保护处会同有关处室制定:(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者农用地转用,符合审批条件的,有关处室参加,由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批,不计入审批时限。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复垦或者开发项目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除土地整理、法规和政策,经省国土资......余下全文>>

五:土地整治规划方案的说明,有没有人知道一些具体的措施土地整治做法。。。。谢谢

农业用地整治吗?

六:土地整理备案需要那些资料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定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罚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在开展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有关业务服务等工作

七:农村扶贫攻坚实施方案

“七个一批”精准扶贫

《实施方案》提出要抓好精准识别,摸清致贫原因和帮扶需求,建立精准扶贫台账,找准症结,靶向治疗,有针对性地制定精准扶贫计划,实施“七个一批”精准扶贫措施到户到人。

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劳动能力的xxx人,通过扶贫专项资金支持、行业部门和社会力量帮扶,支持发展产业和就业项目,落实扶贫措施,提升自我持续发展能力。

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立足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列入搬迁规划且有搬迁意愿的xxxx人,结合土地整治、流域治理、城镇化、土地流转、生态保护、美丽乡村建设等,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办法,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

结合生态保护脱贫一批。使贫困人口通过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等实现脱贫。重点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坡耕地治理、矿山恢复治理、特色农业、绿色工业、生态旅游等工程建设。通过工程的实施,提高贫困人口的参与度和受益水平。

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学致贫的xxx人,实施教育扶贫工程,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率先在贫困地区对建档立卡的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贫困家庭子女就读职业院校实现应补尽补,落实x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

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一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xx人,实施健康扶贫行动,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扶贫对象民政救助政策,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衔接机制,防止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开发性扶持政策脱贫的xxx人,通过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兜底脱贫。

一事一议帮扶脱贫一批。对上述“六个一批”无法涵盖的贫困人口,或突发因素致贫的特殊个案,可以通过一次性救助解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帮助其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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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国土资源部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余下全文>>

九:土地整治和河道治理算同类项目么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变规律,因势利导,调整、稳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运动和河床冲淤部位,以适应防洪、航运、供水、排水等国民经济建设要求的工程措施。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调整河势,裁弯取直,河道展宽和疏浚等。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余下全文>>

十: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政策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2、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4)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严格耕地保护。宅基地选址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村内有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用地布局

1、强化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各乡镇要划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区域,积极引导村民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内选择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范地质灾害。新选址宅基地,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指导村民在无地质灾害区选址建房。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动员其迁离易发区域,另行选址建房。

3、倡导彰显特色建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历史文化特点和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组织设计单位设计出村民乐于接受且展现当地人文特色的建筑样式供村民选择,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切实规范,有序开展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只能申报1-2个集中成片建房点,每个建房点面积控制在5-10亩内,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单独占用耕地建房审批。

2、科学合理选址。成片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选址于公路沿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选址,实行联合会审确定,可以采取多层“6+1”模式组织实施。规划区范围外按照统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组织实施。

3、严格入户条件。农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入户名单由村委会审查申报、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严禁私自买卖集中成片建房点宅基地和房屋。

4、公开办事程序。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将拟成片建房点位置、入户条件、建(购)房户名单、土地调配价格、供地(房)价格、工程招标、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明晰部门职责。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集中成片建房的组织实施、监管和资金管理;村委会负责集中成片建房点申报、入户名单初审、工程实施和供地(房)的认购等具体工作;规划......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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