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不能做担保? 有法律解释吗?
根据担保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上述不得为担保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禒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国有企业是可以为担保人的。
二:国有企业能不能向自然人提供担保
担保法规定没有限制国有企业的保证行为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能为民营企业在银行融资担保吗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工兴贸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10号)和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3〕53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原则
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以下简称为“国保民”),是指在企业风险处置过程中,以国有担保机构有选择、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或改变其担保关系的一项措施,旨在帮助有望脱险的风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摆脱担保链困境,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国保民”对实体经济实施倾斜,适用对象必须是瓯海区工业制造业实体企业。
(二)选择使用原则。“国保民”作为风险企业处置和担保链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对象适用。
(三)责任有限原则。“国保民”不是责任置换的包揽,在实施过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业还款责任,也不免除担保企业的代偿责任,并且通过事前协商约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担保责任。
(四)资金安全原则。实施“国保民”,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担保金额以企业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3-5倍为限,担保产生的代偿风险由企业、银行和国有担保机构三方协商承担。
二、措施定位
根据定向使用和选择使用原则的要求,“国保民”应定位在两个环节上。
(一)作为风险处置措施之一。
当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出险,需要向企业注入新的资金进行帮扶时,国有担保机构可以参与。具体情形如下:
1.根据企业出险的情况,经过综合评估,认为通过帮扶有望使企业走出困境的,以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条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
2.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经评估同意后,国有担保机构可帮助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二)作为担保链化解措施之一。
1.为避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受出险企业的牵连陷入困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具体情形如下:
(1)正常企业因担保企业出现风险失去担保能力而出现担保缺失的,国有担保机构可替换出险企业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续贷。
(2)正常企业因受风险企业的影响,需履行担保责任为其代偿贷款,出现资金紧张代偿有困难或代偿后产生经营有困难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企业担保向银行融资。
2.为避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受到政府项目拆迁补偿期间的牵连陷入困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具体情形如下:
(1)正常企业因政府项目拆迁出现因失去资产抵押能力而出现担保缺失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正常企业提供因政府项目拆迁部分的原资产抵押金额的担保向银行续贷。
(2)正常企业因政府项目拆迁出现因失去部分资产抵押而出现担保能力下降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正常企业提供因政府项目拆迁补偿资产评估金额的70%的担保向银行融资。
三、适用条件
根据主要原则有关要求,“国民保”的适用对象应该符合以下有关条件:
(一)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行业知名企业或有社会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通过“国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业,或帮扶后能有效防止担保链上企业连锁......余下全文>>
四:国有'控股的企业不能担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但要通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则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国有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吗?
法律没有禁止,可以担保。需要履行一定程序,如果章程未作规定,需要国资委同意,可以担保。如果章程有规定,按规定,一般是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
六:国有企业能否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
拙见:原则上可以。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有严格规定,需要经过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可借鉴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
七:国资委以所持股权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是否合法
一、转让行为不需要国资委批准
这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经过国资委批准,但是各个国资委一般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例如国务院国资委有《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省级国资委有《……省属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这些文件都要求国有企业每年上报投资计划,计划内投资直接办理,计划外投资要上报对其出资的国资委批准,但是,即使是这种批准是国资委对其下属企业的要求,对你没有约束力,如果违反了,接受惩罚的是国有企业,不是你。
二、你公司资产价值要接受评估
虽然转让行为不需要批准,但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有企业付出一定资金拿到对等价值的资产,因此你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然后,按照那家国有企业所属国资委的不同以及级别的不同(如是一级企业、二级还是三级),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的集团或者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一般来说,这种手续是纯粹的流程性手续,不会被拒的,每个国资委具体规定不同,对方办理就可以了,不用你操心。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根据前述法规的第二十二条,最终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
三、针对你的补充问题
你的问题很好,这个是我们国家的立法技术问题。这个条文的全文是:“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他的核心思想是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不能让国有资产折价超过百分之十。比如说你的股权评估下来值90万元,那国有企业不能付你900万元来买对吧,付多少合适呢,100万元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政府机关的文件逻辑很差的,外汇局有一个文件,有一个条文缩句后变成了“股东向公司支付红利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股东怎么会向公司支付红利呢?完全反了,没办法。但是,因为有这样一个规定,要按照我说的比例,国资方的折价不能超过90%,以前问题还不大,现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别到时候,万一出了纠纷,法院判决你们交易无效,就不合算了。
八:国有企业控股公司可以为民营企业做担保吗?
当然可以,担保一般不需要国姿委审批。但国姿委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九:国资公司资产是否能否抵押 30分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抵押贷款或者担保,比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授权投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还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或者担保。
如果抵押物属于“国有资产”,它在抵押之前需要评估(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4条。), 拍卖抵押物的时候又要再次评估(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3条。)。“国有资产”评估要经过“立项”、“审批”、 “确认”等程序,牵动一个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组成的网络,是一个比诉讼本身更为复杂的程序(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12—19条。)。此外,评估是一种特许业务,专利、商标、证券、不动产评估分别是专项特许。一个评估机构有资格评估土地使用权,未必有资格评估地上建筑物,因为两者的评估是由不同政府机构授予特许权的(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1997),第4 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3)。)。当事人为评估一桩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而聘用两个以上的评估机构是常见现象。当然,所有的评估必须向评估机构交费,与讼费一样,评估收费也是按照“财产标的”之一定比例征收。一般说来,评估价值为100 万元的不动产需要交纳1.5万元左右的评估费, 与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大致相当。
十:投资理财的国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有哪些?
我只知道妙资财富是哎 我也在尝试着投资 ~~ 其他的就没怎么了解了 ,国有担保更放心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