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是什么文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唬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取消了吗
07年3月16日后设立的外资企业没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了。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取消了吗
07年3月16日后设立的外资企业没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了。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请问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如何计算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从你盈利的年度开始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之后三年按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的50%征收所得税
现在这个优惠基本上已经实施结束不在有了 ,现在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作废
五:请问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是从获利年度还是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从获利年度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您再理解一下,如仍有疑问,请继续指出,祝学习愉快!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后,生产型企业未满十年变更为内资企业,已享受的两免三减半要补缴吗?
要全额补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85号)第七十九条 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你可在国税网站法规库查阅,此法规至今仍全文有效。
七: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10年经营期的界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不包括企业的筹建期),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你公司是2003年8月1日正式开业的,所以10年经营期为2003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在2013年8月1日后注销比较合适
八: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处理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具体问题是在办理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由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化管税,在征收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那么,是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按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是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吗?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规定,而滞纳金的加收属于程序法的规定,因此,上述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取决于征管法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导致的税款追缴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他情形应当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2011/05/13
九:中国两免三减半的时候是国际避税地吗?
三免两减是优惠政策
但如果外资企业通过避税手段转移收入,将会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
据有关资料,仅在2004年,外资企业通过转移收入的手段逃避税收约300亿元。由于我国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在庞大的业务往来中,特别是面对十分不确定的价格因素时,相关部门似乎没有足够的人力对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避税风潮对各方面的冲击巨大,也变相加剧了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十: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两免三减半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