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认定

一:民间借贷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关键是如何认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问题,简禒的民间借贷肯定不是资金结算业务的,而民间揽储、吸收存款、再发放,做起银行的业务来了,那肯定就不行了。

后一个案例,我也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中将利息计入本金

首先,根据《合同法》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则不予保护。

最后,当事人应在两年内向张某主张还款。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在诉讼期限内当事人不主张权利,则等于放弃了胜诉权。

三:民间借贷期限如何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四:哪些借贷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是怎么界定的?

您好,四联担保为您解答:

非法集资的操作表现是:担保公司让理财客户把钱直接打到担保公司账户或者恭保公司某个员工账户,而不是由理财客户直接转账给融资客户。

六:只有汇款记录如何认定民间借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没有借条,出借人要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并且证据与证据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如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目前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了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故需要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心证。从本案提供的汇款凭证,因现实中朋友、亲戚间的账目往来也时有发生,但并非每笔汇款都出于借款,可能系帮买东西、一起投资做生意等生活琐事,故汇款凭证并不能形成充足的证据链来排除合理怀疑。

七:民间借贷中是企业还是个人借贷怎么认定主体

个人借贷,主要提供材料为个人材料,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打工人士提供的工作证明,企业借贷主要看营业执照是否属于企业性质资质,董事会出具的同意贷款文书及借款合同所有股东签字,个人认为这样区分!

八: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 24%怎么理解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此次司法解释划出了“两线三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

首先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这是第一条线,利率在此线以下的借贷碰到违约,是法律应予保护的;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被认定无效,这是第二条线,

利率在此线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自然债务区,不受法律保护。如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不反对;

如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返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九: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实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都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们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经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一次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实际上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规定到我们民事司法解释里面来。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处理上应当坚持一体化解决的原则,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因此,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审理了,这是一种处理方式。

第二类处理方式,如果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与材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怎么办?比如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后者转贷会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怎么办?我们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做了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线索的材料,我们应当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后面的民间借贷的那部分案件还要继续审理。

第三类情况,在审理非法集资的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我们在审理案件中不因为一部分当事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没了,这是不行的。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第四种情况,如果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的,这类案件就应当中止审理,因为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案件事实可能涉及到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等,这一类我们要先刑后民,先把刑事案件结案了,我们民事案件才能恢复审理。

问:在《规定》里提到有24%和36%这样两个数字,您刚才也说了民间借贷年利率以前是按照银行的同期利率四倍来计算,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请您再具体说一说。

(杜万华)答:你的问题涉及到本次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率问题。为什么这么规定?我们本次规定利率有几个特点:第一,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是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二,我们划了“两线三区”。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通过这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为什么考虑24%的利率?刚才在前面已经讲到,年利率四倍的历史渊源流长,其实在古代的时候月利率两分,也就是大约24%的含义。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就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央行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折中就选了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四......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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