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不同: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形式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哪些不同
1、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梗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
2、制定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
3、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
4、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
1 、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2 、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3 、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1 、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2 、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什么?
于是在原则上.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2. 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认为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是一国的意志,国际法的意志是绝对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联系愈加密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愈加复杂;二元论"最高规范",国际法的效力来在国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平行说;国际社会意志必须遵守",即国内法优先说,它们调整的对象、无限的,第三种为",国际交往愈频繁: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彼此交叉,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但是在法律等级上,两者各自独立,前两种被归结为",又是国际法制定的参与者.
1,处于对等而对立的地位、互不隶属,属于低级规范,而国际法的效力是依靠".其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相互渗透,在参与制定国际条约时也要注意他国国内法的原则立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主体,可见两者关系,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多国的“共同意志”;、渊源;----"、效力依据等方面都不同。总之,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认为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家在国内立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规范要求,国际法有权要求将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废除。
当代国际法认为,所以两者彼此之间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
3.学者们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上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 也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五: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适用?)
先是条约在中国如何适用。可以认为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批准条约的方式对国内法的修改。从国际法看,如《继承法》。(3)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项规定、司法解释和外交声明中推定出来,我国不应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中国宪法对这一问题同样没有规定。这是事前预防性的方式: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该代表指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完全由一国自行裁量,中国政府就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1)法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
另一问题就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4)外交声明如我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就反对和禁止酷刑问题的法严重声明: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这意味着国际条约的地位应该是高于国内法的,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和国际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1)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缔约程序法》第7条第4款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规定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如何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否则国家将为此承担国际责任,依照中国法律制度,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最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一种方式: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根据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不再为此另行制定国内法进行转换。可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但是法律规定表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行政法规如《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必要性同样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看;同时又符合中国宪法和其它法律关于缔约权和立法权的原则规定、协定均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能性体现在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是国际法允许的,这一结论的提出是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不人道:中国作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也就是二者的相互地位问题,有关国际条约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对中国生效后。 采用自动纳入方式主要可以从中国的法律,将忠实履行其条约义务,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法规,但也不排除根据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从而避免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这就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这也可以说是最为彻底、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即将二者不一致之处。即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对象。(2)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4)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3)规定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解释为一致以消除冲突的方式,这是比较广泛的做法
六: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时候哪个优先?
国际贸易也就是国际民商事交易,我国是民商合一的体制,民法通则弧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简单的说,就是,国际条约>我国法律>国际惯例.
另外,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相关法规变化较大,所以还要注意别拿已经失效的法规来说事.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七: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
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注:本文所指国际法是广义上的国际法,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也即,国际法的产生来自于各国的合意,而国内法则很明显是各主权国家立法机关的事。),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各国国际私法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注:对于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以及国际私法是私法还是公法这两个问题。也有学者在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时一并加以讨论,但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国际私法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两个问题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已不具有重要性,故不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主张,或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或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或认为国际私法是介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特殊法律;或认为国际私法目前主要是国内法,将来会向国际法方向发展。这几种主张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其存在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也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如果从国际私法的历史来分析,从发展的角度、哲学中的质量互变规律来考察,其中的某些观点还可加以商榷。本文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加以分析。之所以针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加以分析,是因为国际私法作为一种法律,它的性质无疑是应该加以明确的。给它以科学的定性,不仅有利于指导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而且对立法活动也是很重要的。[1]一、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观点前已述及,在当前的国际社会,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具体来说,由于各国学者在定性时的着眼点不同,强调的方向不同,以至于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其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其理论根据是,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其所调整的关系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其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其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国际私法本身所包含的原则、制度等其中不少是与国际公法一致的等等。此种主张实际上是把国际私法当作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没有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严格区别开来,没有意识到国际私法毕竟是“私法”性质的法律,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有许多不同之处。至少目前国际私法不能称为国际法。其二,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该观点认为,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断然否认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的存在,而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其理论根据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不同国家之间的非主权者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其主要渊源是国内法,且主要是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争议也一般是由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等等。基于此,该主张所指的国际法,仅仅是国际公法,似乎除了国际公法外就不存在其他具有国际性的法律了。这是一种狭义的观点。众所周知,国际私法首先是从国内法产生的,在一个很长的阶段内,它的确只具有国内法的性质,但是它没有停留在这个阶段内,它是发展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它的国际法成分越来越多。对于这个事实,我们不能视而不见[2].故这第二种观点用来解释早期的国际私法尚可,但用来解释现代社会的国际私法则有失偏颇。因为当前的国际私法是一种内容复杂的法律,不应该对它的性质作出“非国内法即国际法”或“非国际法即国内法”的结论,而应该实事求是地对它的性质作出科学的概括。其三,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该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属于国际法方面的,也有国内法方面的;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余下全文>>
八:法律效力上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之说么?
如果说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无论怎么说,这个都是片面的。在国际社会中,如果国内法和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各个国家规定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规定国际法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有些国家却是直接规定国际法效力优先于国内法。还有以新旧确定效力,有些规定部分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等等。在我国,对这方面的规定一直是比较回避的。我国在民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涉及到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和国内法的规定产生冲突的情形,作出了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民事领域有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说法,其他皆是国内法优先。
九: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可分为三种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基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理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进而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1、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
2、国内法优先说理论产生于德国。它主张,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逐渐衰落。
(二)二元论。二元论的观点被称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等或对立的关系,它们各自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国内法,若要使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二元论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表现,两者分属于独立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个发展。但二元论只是论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形式上的对立,没有看到或忽视了它们在实质上的联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十:国际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吗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你说的国际法应该是指国际私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不知道你具体指向的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如果是国际公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法律体系不包含,若国际私法的话,因为具体实践中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包含内国法,所以原则上国际私法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所谓的判例,还并没有被承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不是法律渊源的构成部分。但是国际私法是处理国家间的争议,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毫无争议。
具体到我国,虽然我国不承认司法判例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富有“民主特色”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将司法解释视为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前述例子中,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实体法,“法人的国籍适用该法人的本国法 ” 这一国际私法规则,是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
根据抵触规则所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法人国籍在上述案件中称为连结对象,把该案确定为法人国籍问题称为定性,法人的国籍是连结根据。国际私法的运用,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通过定性,确定连结对象,然后按照抵触规则,决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由于有关国家国际私法规则所采用的连结根据不同,有时会发生反致和转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