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管理办法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介绍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准印证的核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28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二: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余下全文>>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介绍

2008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以署长令的形式正式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并于4月15日起施行。这是自2005年12月1日《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施行以来,新闻出版总署首次颁发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规定,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出版管理体系。 此次颁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共9章63条,相比1997年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也加强了服务性。此外,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的事项,比起旧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更加宏观,事项也少了很多。

五: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由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版本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所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罚则方面也要随之有相应的变动。)

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企业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余下全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的政策规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03-21)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03-2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6-01-1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6-01-11)出版管理条例 (2006-01-11)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6-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6-01-11)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5-12-26)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2011-04-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1-03-30)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11-03-30)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1-03-17)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1-03-17)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2010-12-31)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0-12-31)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10-12-31)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12-16)《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9-09-11)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9-09-1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09-09-11)《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9-08-31)复制管理办法 (2009-07-07)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05-22)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05-22)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05-22)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2009-04-28)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04-28)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9-04-2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08-04-29)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9)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2008-04-2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9)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2008-04-29)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2008-04-29)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008-04-29)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8-04-29)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2008-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2008-04-29)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008-04-29)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2008-04-29)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008-04-29)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8-04-29)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2008-04-29)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8-04-29)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08-04-29)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2008-04-29)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9)国家版权局废止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8-04-29)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8-04-29)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8-04-29)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8-04-29)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08-04-28)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8-04-2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8)的一批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20......余下全文>>

八: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并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发行服务;(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允许其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

十:公司内部出版物管理制度怎么写呀?

还真不知道,第一次看到这种问题,和内部物品管理条例有啥区别?能套用吗?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