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保全异议

一:案外人对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海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案外人申请财产保全异议有利还是复议有利

案外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三:民法中关于案外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的相关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部分专门规定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四:诉讼中的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适用什么程序审理

没有明确规定有什么程序。

诉讼中异议,只是叫复议。法院接到异议申请书后,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正确,就解除查封;如果认为异议不正确,口头对案外人说明理由就行了。也可能会做一份问话笔录。

如果是执行中的异议,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五:诉讼中的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适用什么程序审理

没有明确规定有什么程序。

诉讼中异议,只是叫复议。法院接到异议申请书后,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正确,就解除查封;如果认为异议不正确,口头对案外人说明理由就行了。也可能会做一份问话笔录。

如果是执行中的异议,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六:案外人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执行中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该怎么处理?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所谓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者,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人(必要时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诉讼。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明确自身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和排除法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诉讼以阻止法院对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最终实现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保护。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判决改变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不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具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和排除强制执行的双重功能。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必须以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根据新民诉法,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进行救济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异议声明制度;二是异议之诉制度;三是执行回转制度。异议声明制度是指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节,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明不服执行法院的相关决定,要求对相关法律文书予以撤销、更正,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的制度。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看,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首先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声明,由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并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方可提起异议之诉。三、案外人异议之诉,应由执行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应该由执行法院管辖,这样可以兼顾执行效率和诉讼公正,便于执行工作和诉讼工作的衔接。对于委托执行的案件,为避免异议之诉的判决与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出现相矛盾的情况,应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负责异议之诉的审理。进而,从审执分立的规律来看,应当由审判庭而非执行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已构成独立的诉,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四、应由适格原告对适格被告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应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外,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包括财产所有权人或对该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执行标的物的共有人亦不失为适格原告。同时,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因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直接目的之一在于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没有直接联系,只有在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主张时才有必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五、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时间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时间界定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收到法院异议审查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延伸阅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七: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未答复能否开庭

应该可以开庭的,对开庭不会有直接的影响。

八:关于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

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局递交执行异议书,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是子女所有,要求过户在自己名下

九:财产保全后提起执行异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但是对方可以提出参与分配,你方还是不能全部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案外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交给谁

案外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应当交给承办保全案件的法官。这位法官会按照本院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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