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 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二:刑事管辖原则的原则分类
刑事管辖原则的原则分类
(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刑事管辖原则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是,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不能依法引渡,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我国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但是,如果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国的立场,这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四:划分刑事管辖的原则是什么,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犯罪地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规定于刑法第六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应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租用船舶与航空器,以及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形有:(1)犯罪的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3)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是指即使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适用刑法典。一般认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2)刑法第90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特别规定;(3)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六:怎么理解关于刑法管辖权范围的各种原则
您好!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订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主权原则适用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例如地区管辖;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被告人流窜作案,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都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这里所说的犯罪地,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居所地,在我国、证人所在的地方。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2)犯罪地是当事人,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这一规定表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便于及时地,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一)犯罪地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属地原则的优先适用要遵循例外原则 刑法中的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国际公法中的管辖问题。有国籍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还有一个......余下全文>>
七:刑法普遍管辖原则是什么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权或普遍性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由于所犯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全人类的,并且罪行极为严重,不容有管辖权投机,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加以惩罚。某些国际规范具有普遍性,这一观点与普遍管辖权概念以及强行法概念密切相关,整个国际社会都负有义务,某些国际法义务是所有国家都必须承担而且不受条约调整的。
八:国际法上确定国家管辖的四大原则
1,其罪行一般限于直接针对国家本身的犯罪和针对其国民的犯罪、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也不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和客观适用,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时对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的扩展。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是依据国籍的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一进入一国领土就立即处于该国属地管辖之下。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不是属地管辖原则,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与何处,其中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是主要的。属人管辖权是辅助的。保护性管辖是国家属地管辖的例外。国际主张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属地管辖权是国家管辖的基础,除根据国际法上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和领事特权和豁免享受豁免权的人外,不是属人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属地管辖原则,一般属于世界公认的犯罪行为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
2、属人管辖权原则,国家可以对其所有国民实行管辖而不论其在何地。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4,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国人。
3。依据国籍管辖,而是基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的利益的维护
九: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但是有些情况下,犯罪即使不在本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侦查机关也可以立案。在立案权上,侦查机关没有太多的限制6.
在审判中,我们坚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为联结点,决定犯罪的审判管辖权问题。
参考资料:china.findlaw.cn/...3.html
十: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原则。谢谢
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以上回答是根据你的简要描述所做出的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若需要详询,请见本人空间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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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