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有几种方式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条明确了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一种方式即第5条第l款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种方式并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无法另诉解决的,才能申请再审。另一种方式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发现,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并据此作出裁定,中止对该涉案标的执行。然后,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款规定,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应有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为前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的区别

主体的限制不一样,第三人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自身过错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构成要件比较多,限制比较严格,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不一样。从它们得性质上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般得救济程序,而申请再审是例外救济程序,并且俩者的管辖法院不一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案外人是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

三:案外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在涉及案件外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的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四:民事诉讼: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吗?是指哪些人?

中华人抚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后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到诉讼中来?

如果有独三加入到了再审程序,就相当于剥夺了他的一审二审的权利,所以他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不加入再审过程中。为了保护有独三的一审二审权利,就直接撤销有关判项,让当事人和有独三就此问题另行起诉。

而必要共同诉讼人也是一样,在利用一审程序再审时相当于保护了他一审的权利,海以可以追加。而在利用二审程序再审时,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就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也同样保护了他的一审二审权利。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可以是案外人!在一审二审中没有参与诉讼的有独三依然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再审

六: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3、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七: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案外人为什么已经获得了程序的保障? 20分

一,案外人申请再诉。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这里包含了二层时间上的含义;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执行前。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

“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是指主张的权利不能解决原判决的变更方法。

例如,原生效调解书,张三将一台汽车,给付李四。案外人申请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事实上是本人的。这时就形成了,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2,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案外人申请再诉,都是解决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的司法援助。也是对错案纠正的法律保障。

八: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 10分

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侵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遏制司法实践中频现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以及对此类诉讼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权利救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权益为功能,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较多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价值和功能。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有所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规定将案外人申请再审限定在“执行过程中”,并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故第三人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对权利进行保护的,只能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才能适用该程序予以救济。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自愿履行了债务,由于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也有的案件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些案件的第三人一旦因生效裁判受到损害,则无法得到救济。

因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第三人权益救济的规定。从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新的独立诉讼制度,但就其内容看,以生效裁判错误作为实体条件,与再审的条件一致;从实质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再审并列的纠错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第56条,而没有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部分,也没有对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修改,是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目的,且均为了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两种程序为并存关系。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现有的规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不能同时适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关于两种程序具体如何协调,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与再审程序相结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审理

九:案外人启动的再审案件中,案外人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的区别是什么? 5分

司法实践中,生效裁判侵犯案外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了与生效判决、裁定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但对案外人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直接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与生效裁判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

首先,应明确案外人可以作为申诉人,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一般生效判决、裁定侵犯了案外人利益的,往往处理结果对原审中的当事人是有利的,原审中的当事人一般不会申请再审;而权益受到生效判决、裁定侵害的案外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无权就原判决、裁定直接申请再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还将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作为案外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并非所有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能进入执行程序,因为按照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一般不需要执行,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标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而且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须进入执行程序,只有债务人拒绝或者不履行义务时且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才能启动执行程序。为此,笔者认为,因种种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在原审中参加诉讼,但生效判决、裁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其次,“生效判决、裁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是否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实践中,如果原判决、裁定仅仅是误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判决债务人将财产交付债权人的,实践中对案外人能否启动再审程序则存在较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可以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适用第九款“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也有观点认为,原判决、裁定仅仅是误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判决债务人将财产交付债权人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而应直接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程序和执行复议程序予以救济。笔者认为,生效判决、裁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案外人的争议事实是与生效判决、裁定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款规定的再审事由,可以向法院、检察院申诉,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最后,应明确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案外人对再审案件涉及的标的物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请求权,应当允许其参加到审判监督程序中来,否则其实体利益以及程序利益均难以保障。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看,也明确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到他人已经进行的诉讼中去进行诉讼。笔者认为,案外人应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法院应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案外人也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十:如何确定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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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再审申请之诉,是遗漏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生效判决对其产生的法律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法院认定该申请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并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直接追加为当事人或者发回重审。

2、案外人再审申请之诉的法律规定: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42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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