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收入用不用去税务机关备案
不征税收入我们省规定不需要备案,免税收入和其他税收优惠需要备案,根据不同的类型分为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两种。具体情况可以问下你们所在地市的企业所得税科,不要过分迷信专管员,个别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很多专管员都不知道。
二:何种政府补贴 属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项政府补贴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在税务处理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判定是否为不征税收入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不征税收入,由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递延纳税,并非真正的免税。
三: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备案?
不征税收入我们省规定不需要备案,免税收入和其伐税收优惠需要备案,根据不同的类型分为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两种。具体情况可以问下你们所在地市的企业所得税科,不要过分迷信专管员,个别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很多专管员都不知道。
四:政府下发的项目补助经费如何到国税备案?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科技资金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属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另外,这文件的内容实际从2008年以来即开始适用。
至于备案,你把反应上述三方面的资料交到国税局就行了。这块实际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严格意义上说,只是纳税上的时间性差异(因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折旧和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因此,不属于税收优惠的备案范围。但税务机关肯定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属不征税收入的。
五:收到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必须备案么
财政拨款是需要到税务局备案的。
财政拨款的具体内容和用途是什么
六: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答: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七:所得税备案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的区别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务中,不少企业最容易忽略的细节就是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所得税备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纳税人由于缺乏对税法的了解,有些涉税项目未按税法规定备案,有的虽然备案了,但没有分清事先和事后备案的项目,从而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为此,笔者对涉税备案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仅供参考。
一、政策依据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一般来说,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税额式减免属于事先备案的项目。
对于不征税收入如何处理,税法也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11]70号文件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对于不征税收入,虽说不是税收优惠,但实质上在预缴所得税时已从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有义务提供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证明材料,即事先备案,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能从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中剔除。而对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虽然目前税法没有明确为税收优惠,但在预缴所得税时也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也有义务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事先备案项目
目前列入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的主要有下列项目:
1.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或20%减半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余下全文>>
八: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对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九:关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注意的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免税收入仅包括以下四项: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罚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而不征税收入范围较广,主要有企业取得的各类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两者的区别一是免税收入属于所得税优惠范畴,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二是免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费用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费用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需要单独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费用已经计提的折旧、费用等作为纳税调整增加。希望能帮助你理解!
十:请问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请告诉我具体的分录,谢谢 5分
不征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则入账时全额计入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是免税,还是要区分出增值税来,再将免税的增值税额计为营业外收入,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然后做免征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减免
贷:营业外收入
在财务年报中,并不需要体现。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里要填列相关位置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