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收入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希望你能分清楚:不征税和免税的差别
免税是有纳税义务,但是国家给予了优惠政策,免予征收。所以是要进行申报的。
而不征税是该项目根本不属于征税的范围,没有纳税的义务,自然不需要申报。
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填报所得税清算附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税法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按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伐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三:政府补贴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纳税申报怎么填
你说的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吧,政府补助不论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首先都要记入收入总额,按财务报表程序得出利润总额后,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将此笔政府补助款填入A107010,不符合的就不填入此表。
四:不征税收入,真的不“征税”吗
“不征税收入”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不征税收入分为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种方式,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注5)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属税收优惠的范畴,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相当于“小金库”一样,不跟企业的所得税事项混在一起,至于会计上混在一起了,那收入、支出在其发生就只需要剔除干净就可以了。
关于不征税收入,还有一些需要企业关注的其他事项:
注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注2:《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注3:《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注4:《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8号)
注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纳税申报时可以按征税收入处理吗
不可以,不征税收入的成本不可以扣除,不能按征税收入
七:2015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B类)中的减:不征税收入是什么
不征税收入要符合条件,专项资金、政府文件和专款专用,而且不得计提折旧,具体见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文件
八:不征税收入未申报怎么处理
建议你联系专管员,最好尽早补充申报和相关说明。
九: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各包括什么项目?
不征税收入: (一) 财政拨款;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十: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