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津贴标准

一:《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执行范围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究竟是什么范围。

这个是秘级文件。一、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办案人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办案人员补贴

四、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所需的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享受纪检津贴人员范围

一、执行范围

(1)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含本机关行政编制的办案辅助人员),享受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2)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委员、其他专职纪检干部,享受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3)区纪委监察局对区级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实行统一管理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享受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4)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与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等特岗津贴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5)享受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的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办案人员补贴。

三:公务员纪检监察津贴需要纳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岗位津贴是否扣税主要看你的发放额多少,一般来讲岗位津贴是属于工资的范畴,扣税是按照工资的总额,并不是单纯的分开计算的。所以岗位津贴是包含在工资总额里面的,是需要扣的。

四:急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1】18-19号文件关于纪检岗位津贴的规定

文件已经发出,有些地方开始执行了,文件中规定从2011年元月起执行

五:我是一名局级纪检委员,请问能否享受220元补贴标准

乡镇纪委编制只有书记和副书记,所谓专职纪检干部可能属于单位内部定的,实为兼职干部,应该属于调配到纪委协助做纪检工作。所以不能享受办案补贴。

六:谁有《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网上查不到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人发[199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厅(局)、财政厅(局)、纪委、监察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办案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案补贴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2元。

二、办案补贴标准:中央、省、地(市)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县(市)、乡(镇)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2元。

三、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上述岗位的办案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五、办案补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七: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和办案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10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9号文件《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攻人员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八:纪检监察津贴在国家人事部【1997】120号《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的文件没见过,见过河北省的。是每天2元

九:违规发放津补贴 纪委有哪些规定

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其中,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余下全文>>

十:一个人可以同时得到纪检津贴和信访津贴吗?

不可以,享受最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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