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分录

一:请问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请告诉我具体的分录,谢谢 5分

不征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则入账时全额计入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是免税,还是要区分出增值税来,再将免税的增值税额计为营业外收入,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然后做免征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减免

贷:营业外收入

在财务年报中,并不需要体现。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里要填列相关位置做纳税调减

二: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怎么做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收到的政府补贴,如果没有特殊的文件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三:享受政府补贴的收入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下称《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通知》第二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若你公司收到的补贴资金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而且以后年度的税务处理严格按照后《通知》第二、三条的规定执行。根据珠海市国税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资料报送工作指引》(所便函[2010]5号)第七条规定,上述业务属于纳税人自愿报送类涉税事项,由纳税人自行准备、备查的事项,可选择在汇算清缴期一并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成本减少,补贴收入转入不征税收入,最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分录该如何做啊?

不用做分录,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把补贴收入除去就可以了~~

五:请各位资深会计帮忙解答两题,国家扶持体育单位,拨款的收入,是不征税收入!怎么写分录?国家免小规模两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问题

本月收入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下月再这么做

减免税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六: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做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运费收入(含税)288.6万元,当月成本费用支出18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0万元),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10人,经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定额扣减增值税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88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6000

支出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

减免增值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40000

七:你好!收到政府扶持资金会计分录

政府补助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收到时做以下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2、用这笔支出时

借:相关科目

贷: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相关税收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唬》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财税〔2008〕151号文”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明文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仅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对我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不论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首先,“不征税收入”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不需要缴税的。其次,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它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把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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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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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到长沙财政局拨付的创业富民基金如何做分录?是不用交所得税的收入

会计分录主要要看是财政拨款还是财政补贴。如果是财政拨款,是有专项用途的,你两个会计分录都不对,如果是财政补贴,第一个是对的。

如果是拨款,不存在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具体你可以追问。

九:收到政府补助,如何做帐缴税

收到政府补助都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有红头文件专款专用,应不缴纳所得税,否则缴纳所得税

比如1月份收到一个50万的政府补助,用途如果是补贴你原来的损益,直接做营业外收入就行

如果这50万用途是补贴你买个设备之类的,

借 银行存款,

贷 递延收益,

设备投入使用提折旧时,递延收益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比如设备折旧是分10年,那么递延收益分按10年转营外外收入

借 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 递延收益,

贷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这样资产提完折旧以后,那个递延收益也全部转完

2.如果放在递延收益也是在收到款项的那个月一次性交完企业所得税吗?

递延收益必须在收到时就全额交税

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除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条件见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以外,其他财政性资金均在收到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税前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为什么不需要编会计分录

梗补亏损是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都可以弥补前5个纳税年的亏损额。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弥补部分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他部分在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是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是一回事,会计处理对弥补亏损不做处理,是因为每一年度会计都对经营成果做了会计处理,无需重复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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