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合并范围的条件

一:应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主要有哪些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条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恭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有哪些

在所有的合并报表教材中都有奖

简单的,持股高于50%以上的,都属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控制指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除了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外,以下请款也视为控制:

1、通过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受托管理被投资企业。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户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要考虑可转换债券等潜在表决权。

5、其他请款如母公司掌握子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销货渠道等。

三:关于并入集团公司做合并报表的确定范围。

非常简单。通常来说,达到“控制”是指拥有50%以上的股权,因为根据经济法中的规定,公司遇到重大事件,如果章程没有约定的,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因此一般认为控股达到50%以上就算“控制”。实际工作中要看具体的章程规定。

例题1的答案就应该是甲、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W直接控制甲公司,间接控制乙公司。

而例题2来说,既然说了是“重大影响”,那就是说没有达到控制啊。没有达到控制自然不需要并入公司做合并报表了。

根据你提出的问题,只有达到“控制”才纳入合并报表,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均不纳入。

你的迷茫在于,例题1中W只是对乙公司达到35%的股份对吧?但是别忘了,W子公司甲还拥有乙公司26%。因此等于W直接拥有乙35%,间接拥有乙26%,合计拥有乙公司61%。间接控制不是相乘,而是直接相加。(另,只有“控制”才谈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根本谈不到间接控制)。假如例题1中,W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那么W既不控制甲,也不控制乙。

四: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合并范围的理论阐释合并范围的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控制权标准。控制权标准包括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判断控制权,可以从这两方面来看。从数量标准来看,控制权对应的持股比例为大于50%,即当投资企业拥有超过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被投资的子公司应纳入投资母公司的合并范围。而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来分析,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直接和间接持股三种情况。在这三种情况中,直接持股情况下持股比例可直观获取;而后两种情况下持股比例需加以计算,并且计算方式的选择涉及以下两种观点:其一,加法原则观点。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被投资企业中所间接拥有的股权份额即是子公司在其被投资企业中直接拥有的份额。如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份而使之成为其子公司,B公司又拥有C公司80%的股份,那么A公司在C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份额即是80%。依加法原则观点判断,C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其二,乘法原则观点。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被投资企业中所间接拥有的股权份额应为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份额与子公司拥有其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额的乘积。那么A公司在C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份额即是48%(60%×80%)。依乘法原则观点判断,C公司并非A公司的子公司。从质量标准来看,有法定控制权和实质性控制权之分。这两种控制权均是指在不满足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控制权。法定控制权是指母公司依据法律文件或协议的规定而具备的控制权。实质性控制权则是指拥有的股权不超过50%但由于被投资公司股权分散等原因而在事实上可以实施的控制权。显然,法定控制权和实质性控制权是对控制权判断标准的拓展。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根据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可以判断控制权的存在是界定子公司属性的关键性条件,但是控制权标准只是界定合并范围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换言之,纳入合并范围的一定是子公司,即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但是并非所有因控制关系而界定的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这种虽存在控制关系但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往往是母公司所实施的控制权是暂时的或受到限制等原因造成的。二、合并范围的国际惯例美国会计准则。就控制权判断的数量标准,美国会计准则对间接持股情况下采用加法原则或乘法原则的选择并不明确,而就质量标准,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号意见书指出:控制的能力在未拥有多数股权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例如通过合同、与其他股东的契约或法令规定。这显然是对法定控制权的规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年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合并财务报表:目的和程序》中则突破了现行准则中要求多数股权和具有法定控制权的规定,将控制权扩展延伸为具有实质性控制能力。该征求意见稿将质量标准定为:①在公司管理机构的选举中有权投多数票或有权任命公司管理机构的多数成员;②在公司管理机构选举上有较大份额的少数表决权,而其他方或其他组织没有如此较大份额的表决权;③有独特的能力,能获得公司管理机构选举中的多数表决权;④通过拥有可转换证券等方式获得的任命公司管理机构多数成员的权力。具体分析可知,除第①项仍属法定控制权外,其余几项均属于实质性控制权。就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来看,美国第94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规定:①控制是暂时的;②子公司在外汇管制或其他政府限制条件下经营,以至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能力存在重大疑问。对于第①项,该准则并未解释,直到1999年的征求意见稿才对此作出解释:如果母公司在收购子公司之日计划或被迫在一年内放弃对该子公司的控制,那么这种控制即为暂时的;如果收购日的条件使得可能需要以长于一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对子公司的最后处置,而这一条件并非管理当局可以控制,那么时......余下全文>>

五:编制合并报表的前提条件

各分支机构的报表必需有先经过事务所的税审和年审

六:不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范围

被投资企业虽然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为母公司所拥有,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但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母公司并不能有效地对其实施控制,或者对其控制权受到限制。对于这些子公司,可以将其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是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受到限制时,对子公司的资金调度也受到限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完全决定于母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一体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些控制权受到限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反而可能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产生误解。可以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

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偿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公司。

七:哪些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哪些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答:合并财务报表是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而编制的财务报表,所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需要界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我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工围的子公司具体包括:(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企业,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和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2)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超过半数以上)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表决权。(3)确定合并范围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八: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怎样确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财务人员应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加以控制并予以确定。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第八条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第九条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数量标准(半数以上),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加间接拥有;又强调质量标准(实质控制)。无论是量的标准还是质的标准,其实质都是“控制”。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面,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一)多层控股

(二)交叉控股

笔者认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优先考虑加法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力,无须计算有效的持股比例,就可以直接将子公司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对持股比例的计算,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应该采用乘法原则编制合并报表,计算合并数额,即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应运用加法原则,在编制合并报表确定持股比例时应运用乘法原则。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九:哪些子公司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十:如何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一)控制的定义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

2.控制的内容主要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严格限制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如规定除设立者或发起人外,其他人无权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

3.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或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

4.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二)母公司与予公司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如图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P公司和S公司构成了企业集团。如图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P公司和S1公司、S2公司、S3公司、S4公司构成了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相互依存的,有母公司必然存在子公司,同样,有子公司必然存在母公司。

1.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从母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母公司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即必须满足控制的要求,能够决定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有据以从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可以只控制一个子公司,也可以同时控制多个子公司。

如图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P公司是S公司的母公司。

如图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P公司为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的母公司。

二是母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

2.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从子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子公司也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作为子公司必须被母公司控制,并且只能由一个母公司控制,不可能也不允许被两个或多个母公司同时控制。被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是合营企业,而不是子公司。

如图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S公司是P公司的子公司。如图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l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均为P公司的子公司。

二是子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以及信托项目等特殊目的主体等。

(三)控制的具体应用

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表决权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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