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律的一题,法的普遍性~~~
把法的普遍性与规范厂的逻辑搞反了。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标准和方向。
二:法的普遍性是指() A,法律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法律的效力都是
a,b,d
三:改错“法具有普遍性,因此,一切具体法律的效力都是完全相同的”。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指法律对于所有的人和单位都普遍适用,任何人和单位不得超越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其功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是其他法律制定依据,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大于法规、法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四:法理学的法的特征是什么?
法有五大特征:①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②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③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④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⑤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应该着重掌握每一个特征背后的深层含义)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①所谓规范是指对普遍的人、普遍的事情有约束力的规则,不同于“对每一件事情对每一个人均有约束力”的说法,掌握此点,即可以将法与具体的某个决定、某个判决书等区别开。②法不仅是一种规范,还是一种社会规范。需要将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区别开,技术规范调整人和自然、人和工具之间的关系,而社会规范是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是可以转化的,技术法律规范是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
法是由国家的公共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其他的规范如道德、习惯等,均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还有如现代社会出现的道德规范、纪律规范等。(党章也是一种纪律规范)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近几年的教材对于法的普遍性的认识的阐述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有了更多的提法。以往的观点对“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是指法对一些普遍的人和普遍的事具有约束力。而现代关于“法的普遍性”的理解包含了三层含义:首先,法在其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能够约束广泛的人和广泛的事情;其次,现代的法律规范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上形成的;最后,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还不能完全地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但是越来越能够反映出广泛的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法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在其他的社会规范中也有规定,但是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的社会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有一定的区别,如在道德规范中,其所体现的往往是人民对义务的要求,而法律不仅规定公民的义务,还要规定公民的权利。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越来越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施行的。这是一种程序保障,而其他的社会规范不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后盾。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强制,是所有的强制中最具强制力的强制。社会越发展,法律程序性的规范越多,即越来越重视程序法律规范。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对程序性的要求也是最明显的。
五:事物的普遍性原理是什么?
关于事物的普遍性规律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变化的;物质的运动变化是有规律的”。但物质运动变化的规律是怎样的?历史上没有人做出回答。乍一看来,物质具有各种各样的形态,它们的变化都不尽相同,好像没有统一的规律可言。对立统一学说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相互依赖与相互斗争,是由于事物自身矛盾引起的‘自己运动’和发展”。同时对立统一学说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的联系,是最本质的联系”。事物的这种普遍的自身原因引起的发展源泉和动力,决定了事物运动的质的同一性,决定了事物运动变化统一的规律性。这种统一的规律性无论我们是否发现,它们都真实的存在着。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只是揭示了物质的一种必然,但是在这种必然背后隐含的深层次的东西呢?我们虽然现在不清楚,但是这是我们所要揭示的——即深层次的物质内部的变化规律。物质是运动的,这是我们已经确定的事实。但物质运动的能量来自那里,以及物质运动的机理是怎样的,我们到今天也没有一个完全的、确切的解释,这需要我们从自然科学方面去进一步研究,探索更深层次的物质的结构。从而揭示物质运动的本质。由于我们不知道物质的运动机理,从而给我们研究物质的规律带来了很多的麻烦。但我们又不能等到自然科学全面揭示物质运动机理的哪一天,因为那样我们不知要等多长时间,那也许是很遥远的,或是无限期的。掌握不了物质的运动规律,我们在处理问题时就会陷入迷茫和困惑。不知道我们自己所做出的选择是对还是错,我们也只好去等待事后的检验,也就是实践的检验。这耽误我们很多事。如果选择错了,还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我们需要急切地了解物质运动的规律,这种规律的得来是不能等到全面揭示物质运动机理的哪一天,因为我们每时都要做很多事,都要对这些事做出是非对错的判断,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那么这样一个普遍的一般的规律怎样得来呢?我们可以从众多的事物所发生的现象中去观察,观察它们的特点,观察它们的一致性,用科学的方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这样我们就能总结出事物运动的普遍性规律。当然这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努力,而是所有研究者的努力,或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实际上,人人都在寻找事物的规律,在工作中,在学习中,或是在生活中,每个人都在做出很多的自我判断。在总结先人的得失或自我的得失中去做出衡量,而在这样的情况上,大多数人的选择都是对的,因为人们都是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的,人们的选择在向着正确的方面靠拢,即使选择错了,造成一定的损失,在损失之后,也会自我转向正确的方面。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人们的自我选择能力会逐步地得到提高,在很多的情况下能够做出正确的抉择,这是个人的经验。我们把这些个人经验汇合在一起进行总结,就会得出判断是非的标准,得出事物的普遍性的规律,从而指导我们的实践。发现和掌握自然规律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这个过程对于人的生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去感受和体验。我们都知道,一个老者比起一个青年在生活方面更富有经验,这就说明老者比青年具有更多的社会生活的体验过程,一般的情况是:人在衰老时他所具有的经验和阅历是他一生中所最辉煌的时期。与此相比,幼年的无知和青年的莽撞在老者看来就显得格外幼稚。即便每个老者所掌握的经验都比较的丰富,但这只是相对于个人来讲的。人只能活几十年时间,但对规律的发现和探索则不只是几十年的问题,它需要几千年上万年甚至于更长的时间,需要我们在生活中的感受和体验,需要我们去摸索。但是人的寿命却不允许这样,它不会期......余下全文>>
六: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什么
(一)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含义。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简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其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其二,每一个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过程与阶段上的矛盾各有其特梗性。
(二)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两者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矛盾的共性比个性抽象、深刻,矛盾的个性比共性具体、丰富。<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又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一方面,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共性通过个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特殊总是普遍中的特殊。<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定条件下的普遍性在另一条件下可能转化为特殊性,反之亦然。
(三)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1>它是正确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人们的认识总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再用一般指导个别,所以,在认识过程中,把矛盾的特殊性与矛盾的普遍性辩证地统一起来是认识的根本方法。<2>它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七:用普遍性指导特殊性这种表述对吗
个人认为是错误的。问题特征之所以分普遍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就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怎么能够用不同的东西去单方“指导”呢,如果发生显然是强加在另一事物上的主观主义做法。但在具体问题上还是要具体地进行分析判断,并不是特殊性问题就绝对不能用普遍特性去对待解决的。比如,有氧环境是燃烧的必要条件(普遍性),但用它去看待电弧燃烧的现象并下结论认为也是有氧燃烧显然就是错误的。但是真正深入认识到有氧环境是燃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就可以把对燃烧条件的认识提高一步,反之只会把认识引向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