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管理条例

一:湘政办发〔2015〕106号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5]10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特征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4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员收入水平接近当地城镇居民水平,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现阶段,以种植业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宜在150亩左右;以生猪养殖为主的,年存栏宜在500头左右;从事其他养殖或种养结合的,均应从实际出发,坚持适度规模。土地流转期较长,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农机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管理服务、开展示范创建、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推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农林牧渔产业规划,在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布局区域内发展适宜的家庭农场,生产有市场需求的农产品,重点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家庭农场,鼓励发展种养结合、社农结合的复合型家庭农场。

--坚持分类指导。依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作物品种差异,因地制宜,对山、丘、平湖区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分类指导,稳妥推进,不搞行政强制推动,不搞下指标、一刀切。

--坚持适度规模。注重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度,做到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家庭农场经营能力相适应,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最大限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坚持农地农用。加强家庭农场土地用途管理,最大限度保护耕地资源,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严禁以家庭农场名义擅自或变相将农用地进行非农化建设。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5万户左右,其中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3万户,以林木、林果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1万户,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及其他形式的家庭农场1万户。从2016年起,每年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千户;全省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10个。

三、加强管理服务

(一)实行认定登记管理。家庭农场认定由农户自主向所属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市农业(经管)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类型由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四种类型之一。工商部门要按规定免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家庭农场的认定办法由省统一制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示范型......余下全文>>

二:占用林地怎样办理用地审批

收藏推荐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的审批事项在《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都未作出规定,为弥补这一空缺,《湖南省林业条例》(简称《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这一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①农村居民建房是指村民修建自用住宅。如果农村居民修建房屋用于搞开发或者办企业等则应视为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②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核权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③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准,不需上报市、州、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建房的当事人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书即可依照《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在行政村规划范围内,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占用林地的报告; ②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③由乡、镇林业站调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④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湖南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

第五条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机构规格、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

?(一)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1~2人1辆;3人2辆;4人以上(含4人)则每增加2人增配1辆。

?(二)其他在职人员公务用车,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厅局级单位每15人配备1辆;处级单位每25人配备1辆。

?(三)离退休厅局级干部一般按每10人配备1辆定编。

第六条 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的编制配车;兼职领导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配车。被撤销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收回。合并的单位,其车辆编

制数重新送审核定。

第七条 上级部门配备、调拨的车辆或单位接受骸资、抵债的车辆以及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 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森林防火等特殊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种车辆,可不占其单位的编制数。

第九条 编制车辆配置标准。厅级以下(含厅级)单位的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因特殊情况,需配备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公务用车,由省纪委组织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批。

第十条 上述定编和配置标准,是最高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各单位具体配车的数量和标准,根据财力状况配备。

四:湖南省有哪些惠农政策 30分

湖南省现行惠农政策:

一、粮食保护价: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2013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并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今年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和10元。

二、种粮补贴:

种粮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个方面。湖南省严格执行“稳定政策、及时兑付”的基本原则,足额、及时地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确保用于农业生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粮食直补】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平均每亩补贴13.5元。

【良种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

①、早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②、中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③、晚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④、棉花平均每亩补贴15元。(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棉花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财政部、农业部文件(财农[2009]4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每亩棉花良种补贴为15元。湖南省自2011年以来,按农户实种棉花面积,由县级财政采取与粮棉油等农作物相同办法,实行一卡通直接补贴到户。到目前为止,2012年前的棉花良种补贴已全额补贴到位。)

⑤、油菜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⑥、玉米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⑦、小麦平均每亩补贴10元。

【农资综合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亩80.6元。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

【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1小类77个品目机具。属于上述品目范围,且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调整)的产品,以及已进入2012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且已列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有效)的榨油机和旋耕机(耕幅≤0.9m),均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省所有农民水稻机插秧机具购置补贴需求。

(2)、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水稻育插秧机械产品补贴50%。所有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机具补贴额详见《湖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余下全文>>

五:最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

1985年国务院颁布

六:保护森林的举措有哪些

林业政策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3、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林业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林业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7、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 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2、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5、退耕还林条例

1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8、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1、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森林健康:中国的绿色选择

——访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魏殿生

森林健康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林业局已从2001年开始,与美国林务局合作开展了中美森林健康合作试验示范项目,并在理念、技术等层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目前仍有许多人在森林健康对于当前我国林业发展有什么意义、我国在森林健康领域开展了哪些工作、今后有什么打算等一系列问题还存在着疑惑。为解答这些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魏殿生。

森林健康:中国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记者:森林健康对促进我国林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在哪里?

魏殿生:森林健康对于指导我国当前林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进入新世纪,我国林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六大工程,推进五大转变,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林业已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此时,在我国引入和推行森林健康正逢其时。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要求我们必须用系统观点、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人与自然和谐的观点来指导林业实践,注重各个环节的相互关联。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能够提高我国的森林经营水平,使森林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有利于形成最优的林分、最美的林相、最佳的服务功能。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必然会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分的抗逆性,减轻各种自然灾害,真正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和国土生态安全要求我们在本世纪中叶要达到26%以上的森林覆盖率,小康社会建设对森林的生态功能需求强烈,要求全社会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传统增长方式,经济的发展要求林业产业有更强的互动作用。这些目标和要求,将使林业在较长的时期内,处于木材林业、多功能林业和可持续林业三个阶段任务叠加所形成的极具挑战性的形势之下。应对特定历史环境所带来的挑战,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森林健康战略,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长期健康稳定,应该是我国林业今后发展的必然选择。事实上,我国在林业21世纪议程中已经明确地将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作为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是我国林业半个多世......余下全文>>

七:关于林业法

依法治林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1】,是我国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林业法是依法治林的基础,没有林业法,依法治林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依法治林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林业法的完善与否。理论指导实践。在完善林业法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加强林业法基本理论研究,以此促进林业立法工作。本文将就我国林业法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林业法的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称为“林业政策与法规”【2】,几乎没有人使用“林业法”这一概念。最近几年,随着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林业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开始有些书籍【3】使用“林业法”这一概念。本文试从法理学和林业工作实践的角度对“林业法”这一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我国经过五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仅包括林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且包括林业法律和部门规章,因此,简单地将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称为“林业政策与法规”是不科学的。而将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等用“林业法”来统称,其科学性则是显而易见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4】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被称为法的渊源。【5】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源以及国际条约。【6】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是林业法律规范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是林业法的“形式渊源”,因此可以统称为“林业法”。

同时,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综合性社会关系,而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综合性法律部门不断出现。综合性法律部门是把某些相互联系的法律部门结合起来,把这些部门的有关制度合起来,或者把某些法律部门的规范合起来形成的法的体系的相对独立部门。这种综合部门实际上把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按照另一种标准组合起来,其中既包括一定的行政法规范,也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刑法规范等,例如工业法、教育法、商业法。【7】林业法也属于这种综合性法律部门,它实际上是把与林业有关的法律规范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将林业法定义为:林业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林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那么什么是林业呢?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将林业定义为“培育和保护森林以户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事业”。【8】有的将林业解释为:林业不仅是指森林的经营,还包括了林产品加工、分配、市场,林地资源与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以及与林产品生产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9】还有的将林业表述为:林业是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并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其防护作用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10】这些提法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林业的涵义,但本文认为林业法所说的“林业”应以国家确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为依据来定义其内涵,换句话说,那些被国家确定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所涉及的事项都是林业法所说的“林业”,都是林业法调整的对象,这样就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林业法除了包括《森林法》外,还包括《防沙治沙法》等看似与传统林业含义无关的法律,这也是由当代林业既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又是一项基础产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余下全文>>

八: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标准是多少金额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应不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征地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明显低于被征耕地相邻地段国家或市级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补偿补助标准的,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但不得高于相邻地段其他建设用地的补偿补助标准。

(二)征用林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按该工程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80%进行补偿。以林地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林地被征用确需进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征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平均标准执行;征用国有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三)征收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土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该工程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征收除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耕地标准的1/2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但对已种植作物的国有河滩地可给予青苗补偿费。

(四)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参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制定的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关于移民安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以农业安置为主,以农转非安置为辅,具体安置方式由移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听取移民意愿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一)农业安置。

农村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调剂土地安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与安置社(组)签订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应分得的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社(组)。

农村移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的(含移民自愿投亲靠友,以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为依据),移民迁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移民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及时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移民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搬迁费及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迁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移民签订补偿协议,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移民住房采取自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穿〔2008〕45号文件制定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农村移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免缴各种税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后期扶持政策。

(二)农转非安置。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无法通过土地调剂进行农业安置并达到安置前生产生活水平的,可以按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该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农转非安置。

农转非安置的移民,......余下全文>>

九:湖南省公务员什么时候开始报名呀?报考公安有什么要求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五)湖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近期组织2008年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招考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进考务工作,便利考生报考;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侧重现实表现;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新录用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二、实施步骤

此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市(州)分级实施。整个工作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

省直招考单位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合理制定招考计划。招考计划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各招考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

(二)发布公告

省直机关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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