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

一: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哪里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承诺书

特种设备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殊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事关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单位财产的安全,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搞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本分院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XX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的规定,各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性。

二、本分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全面负责。主管副院长是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三、建立和健全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分院设立兼职安全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中心有兼职安全员。

四、建立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制度、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在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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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什么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三:使用的特种设备未达到特种设备目录标准 如何认定?

使用的特种设备未达到特种设备目录给的定义,说明就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你在网上下个修订后《特种设备目录》,对照看一下目录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定义就清楚了。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doc

四:特种设备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你好,共8大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浮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余下全文>>

五:哪里能下载山西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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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有效防范特种设备三大风险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安保互动风险防范基金、应急和事故处理预案等,以推进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打造企业现代化特种设备管理体系。

按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推进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中,需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拥有50台以上在用特种设备或者拥有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还需配备一名责任工程师。对在用特种设备加强监管,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要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率、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均达到100%。

同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特种设备安保互动风险防范金,对特种设备安全投保第三责任保险。要加强职工培训,让其明白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痕迹化、行为规范化”,杜绝违法使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三违”现象。要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好,主要有:

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1、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

相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第412号发布)

2、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9〕192号)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115个

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1、综合: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制造环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号)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拟制订)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1—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7—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待发布)

3、安装改造维修环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余下全文>>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是否有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目前有效。

相关信息

ICS;备案号:24293-2009;DB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Regulationonsaftysupervi;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4.1~4.7、5.1.2、5.1.3、5;目前,因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相关国家标准、;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ICS

备案号:24293-2009

DB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调整的特种设备由那些

增加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调整前为7大类(第373号令),调整后(第549号令)为8大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549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有什么区别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是针对制造特种设备的企业,进行的质量检查,例如生产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企业。

安全监察是针对特种设备使用、维修、改造、设计、检验等环节的监察活动。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得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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