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含义

一:诉讼什么意思?

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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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我国有三部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应的,诉讼也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依法性。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违反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应认为无效。

第二,阶段性。如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等,每个阶段都是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有自身的任务和形式。

第三,顺序性。各阶段的活动既相互联系,又互相依赖,前一阶段的活动是后一阶段活动的基础,后一阶段活动又是前一阶段活动的发展和继续或结果。

第四,时限性。诉讼活动是国家的司法活动,诉讼法都对各种诉讼活动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强制性。正因为诉讼活动是一种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所以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如拒绝履行,司法机关有权强制执行。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亥级法院的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不可以再上诉。

二:什么是诉讼?诉讼分为哪几种类型?它们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诉讼有三大类: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三:起诉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的起诉特指对刑事案件的起诉。

个人是可以起诉的,个人起诉包括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补充:个人是可以对部分轻微及特定的刑案进行起诉,如:重婚罪、虐待罪等

杀人,抢劫的起诉权在检察院,这些重罪案件是由个人向司法机关进行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最后由检察院提起诉讼。这些案件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由个人搜集证据比较困难,故刑事诉讼法将这些案件的侦查与起诉交给了享有公权力的机关。当然,如果报案后,相应机关不受理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起复议。

四:诉讼的含义及三种分类

诉讼是指: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五:诉讼标的的含义 40分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时,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区别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区别于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来说,在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中,诉讼标的物是房屋,诉讼标的则是房屋买卖关系。

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六:诉讼是什么意思

诉讼”一词,在外国有多种词语表达方式,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初的含义是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

七:简述支持起诉的含义及其与委托诉讼的区别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盯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持起诉既有形式上的条件,又有实质上的条件。

形式上的条件是:第一,支持者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支持者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基于某种原因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受害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不必要予以支持。

实质上的条件是:第一,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 ,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存在支持他人起诉的问题。第二,被支持者,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必须是因侵权行为,而使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形式上的条件和实质上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否则,不论是机关、社会团体 ,还是企业、事业单位,都不宜和不应支持他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诉讼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八:什么是诉讼理念,及其在诉讼中的体现

和谐与诉讼本来是两个词义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谐的本质含义是协调一致,追求的是一种最大限度的整合。和谐并不等于同一,而是在包容差异的基础上,力求整体上一致。诉讼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官审判由法院解决双方权益争议的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是冲突和对抗的。在全国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院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而实现和谐诉讼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和谐理念的具体表现。和谐诉讼要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用和谐的理念来协调、处理诉讼中争执的各种矛盾,力求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本文试就民事和谐诉讼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实现和谐诉讼的意义与可能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格局重新分化、调整,社会矛盾增多,人们利益冲突加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作为解决的途径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对争执利益进行确认、分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冲突是对抗、竞争的。由于诉讼中对抗的激烈性,由对抗产生的影响常常不仅限于案件本身,而且对当事人今后的关系、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所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影响社会的和谐。

在我国当事人选择诉讼,往往是因为他们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相邻权利等利益冲突极其严重,无法自行协调。由于诉讼之前冲突的惯性,诉讼之中对实现胜诉目标的渴望,诉讼当事人心里往往变得片面而狭隘,诉讼中不顾一切,用尽一切手段,不惜互相对抗、攻击。而一方败诉后,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往往将诉讼中对抗延续,极可能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因此,在当前提倡和谐诉讼,能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消除过分的紧张和对抗,使当事人更加理智、文明地诉讼,维护当事人之间基本的人际关系不受伤害;可以让当事人更全面地考虑问题,创设良好的沟通氛围,即使不能协调一致,也能做到互相理解包容,避免诉讼过程心理的偏激;可以使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消除顾虑,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参加作证、鉴定等诉讼活动,有力于案件公正审理;可以使案件当事人联结的其他社会关系避免因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陷入非敌即友的尴尬,可以从中多作缓冲、协调工作。提倡和谐诉讼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公正、中立、平等的司法理念,更注重司法行为的规范、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良好诉讼环境的创设。使人民法院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化解矛盾,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公正审理。

党中央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号召,为和谐诉讼诉讼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契机,使和谐诉讼有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利益是复杂的,出于对长远利益、双方关系、诉讼成本、诉讼风险等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对抗之外,如经过适当引导,也是存在沟通协调的愿望。当事人对诉讼争执利益的考虑也是多角度、多方位的。因此,经过调解,当事人对争执的利益适度让步也是可能的。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联结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当事人诉讼也会产生重要影响,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理念的深入人心,当事人亲属、朋友、社区、单位等必然在诉讼中从正面积极影响当事人,更多地鼓励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文明地化解纠纷,力争案结事了。此外,随着法治的进步,人们参加诉讼不仅追求实体上的公正,有时甚至更加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诉讼程序中的正义有利于人们矛盾的消解,有利于激发当事人对双方共同长远利益的追求,通过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来引导和谐诉讼也是诉讼程序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因此,倡导并建立和谐诉讼机制,经过人民法院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协调,消除诉讼中不和谐因素,实现和谐诉讼,在保持公正的前提下......余下全文>>

九:代表人诉讼概念的名词解释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

诉讼代表人

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但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就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的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这

诉讼代表人

是诉讼代表人的一种特点,也是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所在。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点区别:(1)由于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因此他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3)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关系人有效。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全体被代理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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