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库

一: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10分

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混杂,经济法主观题重点: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余下全文>>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10分

(1)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因为甲将其承租的租赁物无权处分,受让方戊对甲不享有所有权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标的物按市场价转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戊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乙不再拥有机床的所有权,无权要求戊返还。

(3)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截至2013年11月2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300万元,占合同总价款1200万元的25%,已经超过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4)丁与丙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丁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注会经济法的考试重点

注会《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具有的特点之一是全面考核,突出重点,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的所有章的内容,体现了全面考核的特点,同时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物权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支付结算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及会计法都是考核的重点内容,《经济法》科目考试的另一特点在于注重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资料整理:www.kuaijikao.com

另外,《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科目,因此试题中在考核考生对法律具体规定把握的基础上,注重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经济法试题除综合题体现了应用性之外,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亦体现了一定的应用性。

四: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10分

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

解释:

(1)买卖合同在甲丙之间成立,甲丙之间对交付电脑的问题未作出约定,丙无法取得要求第三人交付电脑的权利,只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合同相对人甲交付电脑,排除选项CD;

(2)根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10分

当然选A,乙公司已告知丙公司甲离职,曱的合同书属于交接时私自留下,当然无权代理,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效力待定。

六: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10分

不正确。

甲乙非家庭关系,构成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七: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10分

【答案】ABD

【解析】选项A,占有改定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选项B,转让合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选项C,动产不需要登记。

选项D,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乙不慎将汽车损坏。根据物权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额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

九:注会经济法考试应该怎样复习?

先树立信心,要记得教材先看通看懂再去记忆会比较好。你没发现那些案例分析不都是万变不离其宗,解决它们的方法就是来自于你对法律条款的深入理解哗

经济法考试的特点:经济法是CPA老牌科目中最简单的一门科目。大部分应当记忆的内容都需要“死记硬背”,知识点较多,需要背记的内容也很繁多。

学习方法建议

a.经济法最简单,因此,经济法也是最不受考生重视的科目。这其实是一个误区,经济法简单只是‘相对的’,看每年的通过率就知道了,经济法并不比其他科目通过率高多少,再加上科目简单报考基数大的因素,经济法和其他科目几乎处于平等的地位了。感觉简单是好事,但不重视是不对的。

b.学习经济法注重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加强记忆,没有理解就死记硬背,这样的方法很浪费学习时间。另外,学习时要注意关键词的记忆,如数字、时间、比例等。

十: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有哪些题型?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题型详见:url.cn/dJaYGE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

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会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20分钟。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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