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员工死亡,应该给多少抚恤金
我单位去年刚因病去世一位,参照的文件有国家的2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劳社厅函【2004】激76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如果需要抚养的人数为1人另有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2人为9个月本人工资。除此之外,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对需要抚养的小孩和父母可以另有照顾。
二: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退休职工死亡后应当享受的待遇有: 1.发给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由单位或家属拿有关死亡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结算领取) ; 2.有符合条件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抚恤金; (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计算,发证,按月发放); 3.发本人生前10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单位或家属拿有关死亡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结算领取) ;
三: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您好! 按照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下发前死亡的,无供养直系亲属按原标准已发放丧葬补助金的,原发放丧葬补助金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有供养直系亲属已按原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未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原标准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原支出渠道发放;有供养直系亲属按原标准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不再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待遇标准。
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中“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根据历年统计公报,2010年为1153元/月,2011年为1295元/月,2012年为1490元/月。
四: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因公死亡待遇: 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待......余下全文>>
五:企业在职职工去世抚恤费的依据文件及具体内容是什么?
37、因工死亡抚恤金的提留。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提留标准为: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抚恤对象每人30%,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配偶、父母年龄计算到社会平均寿命,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再按5年提留;子女、孙子女、弟妹从现年龄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提留。
38、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提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
39、丧葬补助费提留。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1500元;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丧葬补助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不再提取。
40、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有关规定标准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算10年,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费。
41、内部退养人员费用。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内部退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内退生活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3年,以第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的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市州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公核定的数额。
42、协保人员费用。协保人员提留的费用为:至协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5年,以第5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3、计划生育奖励费用。改制企业的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可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提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发放。
44、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的标准,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文件的规定计提15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各负担5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全额负担。
45、档案管理、职工党团关系和离退休人员属地管理等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对市州属企业同类办法执行。需保留的已故人员档案一并提留费用和移交。
46、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用电进行分离的,其分离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的相应标准提留。
47、国有控股的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成本由各国有股东按股比协商分摊。
48、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次用评估后的净资产、土地等支付改制成本。以上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可按规定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二)破产企业的费用提留与管理
49、列入全国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有关费用提留与管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详细的提留项目及标准,按本意见中改制企业的相应提留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包括:离休干部的费用、建国前参......余下全文>>
六: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应计入“管理费用”下的“劳动保险费”明细科目中核算。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意外事故而离世,企业根据公司内部制度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金,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因抚恤金属于企业的一项内部支付行为,以何种凭证作为入账依据,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哪些要求,以下为对抚恤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会计上属于企业的福利费支出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抚恤金属于企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但在制度和准则下,会计核算的明细科目有所不同:
1、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给予离世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类似款项,在“管理费用”下的“劳动保险费”明细科目中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明确,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用。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第六章第四节第三款“管理费用的核算”规定,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中“劳动保险费”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2、《企业会计准则(2006)》没有再对“管理费用”下各明细子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限定,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需要自行设置明细核算科目。支付给离世职工家属的抚恤金,性质类似于职工福利费,账务上在“管理费用”下的“福利费”科目核算,较为合理。
《企业会计准则(2006)》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解释,该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
二、税务上属于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企业对因故离世职工的家属给予抚恤金等,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一般在企业的工薪福利制度中也有明确规定,税法中明确可列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明确,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也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目前部分地方有专门出台文件(如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企业应按一定标准支付离世职工家属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类似费用,如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法规明确的标准,也可作为福利费;税务上因该笔补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税前扣除政策应遵循职工福利费的限额扣除政策。
需注意的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因抚恤金等是直接支付职工家属个人,企业可凭发放补助的内部审批(决定)资料、死亡职工家属困难的情况说明、款项签收(支付)证明、离世职工的死亡证等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搐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家属取得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世职工家属取得企业发放的抚恤金等类似费用,属于免税收入,即使该笔抚恤金超过地方有关规定的发放标准,也无需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款项支付方,应保存好发放抚恤金的相关入账资料,作为该款项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证明,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怎样领取
由职工原单位发放,单位所在地标准。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18318.html
八:事业单位人员过世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需提交的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九: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该是多少,怎么领取
在社保局领取,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退休职工抚养人口数三倍上以补偿。各地平均工资为基数不一样,详情咨询参保地社保局。
十: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如何增长
仅供参考: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注:您这里提到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是不是指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即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如果是的话,其增长是由社保部发文,各省社保厅转发关于这项内容的。
浙江地区是这样执行的,其他省市您最好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更稳妥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