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落实四种形态
推进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确保严肃认真
开好民主生活会。要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委(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会议方案审查、征求意见、自我剖析、相互批评、领导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对问题查找不聚焦、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
开好组织生活会。要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采取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等形式,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要落实基层无职党员、流动党员和非公企党员的组织生活会制度,使每一名党员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坚持党员标准。
经常开展干部谈心谈话。党委(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干部之间要经常性谈话,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到“五个必谈”:即班子不协调必谈,年度考核较差必谈,反映问题较多必谈,接到重要信访必谈,干部遇到重大挫折必谈。
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具体化,确保真扛实抓
抓教育引导。各级党委(组)要深入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专项检查。要认真落实干部任职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等制度,做到“逢提必谈”。
抓推进落实。要采取党委(组)主要领导干部在分管领域和联系点以调研督导、带队检查、听取专题汇报等方式,强化主体责任压力传导。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清单制度,党委(组)定期向纪委报告落实情况,并积极开展述责述廉,现场质询、现场评议并通报结果。
抓履职尽责。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加强干部履职尽责管理,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抓问责追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党委(组)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既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又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推进干部日常监管经常化,确保抓早抓小
及时函询诫勉。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其进行诫勉。
严格问题线索处置。各级纪委要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处置问题线索。扩大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范围,对不如实说明问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严格追究纪律责任。
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结合党政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落实、履职尽责、有关事项报告、信访舆情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定期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情分析会,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请分管领导会同纪委或组织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提请党委主要领导直接约谈。
推进违纪违规处理层次化,确保宽严相济
用好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将思路进一步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执纪对象要既盯“关键少数”又盯“全体党员”,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不同程度的轻微违纪,应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组织措施与党纪轻处分。对情节轻微或违纪不严重且具有减轻情节的,单独实施组织措施,包括批评教育、通报、书面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余下全文>>
二: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放缓反腐节奏,而是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绝不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行为来处理,而是强调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寸步不让。这是从操作层面对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一执纪理念的深化细化,是落实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举措,更加彰显了我们党强力惩腐肃贪、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政治态度和坚强决心。 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要的是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查处”的惯性思维,纠正“以大案论英雄、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错误倾向,切实从只注重“盯违法犯罪”转到也注重“盯违纪违规”上来。重要的是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让党员干部不犯错或少犯错。关键的是提高监督执纪刚性,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快查快结,既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根本的是强化监督执纪责任,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
三:落实四种形态要正确处理哪些关系
1、正确处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
2、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是践行好“四种形态”的核心要求。我们党是一个有机整体,就好比“森林”,而党员就好比“树木”,违纪违法者只是党员队伍中的极少数。
3、正确处理“量变”与“质变”的关系。
4、正确处理函询与核查的关系。
5、正确处理思想观念与能力水平的关系。
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是哪四种形态的最新相关信息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五:怎样以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从严治党工作
一、切实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统一思想和行动
站位才能到位。把握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要充分认清“四种形态”这一思想,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得出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论断,体现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认识和工作节奏的精准把握,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和实现路径,明晰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找准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切入点;“四种形态”与“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等重要论断一脉相承,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表明了反腐败斗争在持续深入,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四种形态”传承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彰显了党的严管厚爱,凸显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纪律”和“越往后执纪越严”,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深刻认识和把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适时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由惩治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移,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理解才能求解。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第一种“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的是“防致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四种形态”所对应问题性质逐步加重,所涉范围却逐步减少,真正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只有自觉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我们才能有的放矢,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适时有针对性地“防致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从而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态。
三、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的深化和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就要把纪律和规矩建设、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治本之策,使党纪党规成为管党治党的戒尺、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事实证明,党纪党规松弛已成为党内的一大隐患。作风和腐败背后的问题都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腐败分子都是先从违纪开始,最后滑向违法犯罪深渊。一个地方不正之风盛行、腐败现象蔓延、政治生态恶化,也都与那里的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严不起来、规矩立不起来有直接关系。用纪律管住8700万党员,才称得上真正意义的全面从严治党。因此,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余下全文>>
六: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余下全文>>
七:如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准则条例要求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省调研时,提出要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 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 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 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 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 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 查的只能是极少数。王岐山说,这“四种 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 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 心爱护。2015 年10 月21 日,中央又印 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准则》《条 例》的颁布,进一步彰显了把纪律和规 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体现了依规治 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讲 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 要成果,也是五中全会要求巩固反腐 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 的要求。所以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两 项党内法规,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强化 党内监督,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对于全 面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 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提出和《准则》《条例》 修订的大背景 “四种形态”提出以及新的《准则》 《条例》的颁布,是一组分量很重、相互 配套的依纪管党、治党的“组合拳”。 它在这个时候密集推出有四大背景条 第一,这是恢复和发展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说: “我们党是靠铁的纪律和革命理想组 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靠理 想,二靠纪律。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 党纲领只有十五条,却首创了好几条 重要的纪律规定,有些纪律严格的程 度,超过了现行党章和党纪的规定。 例如,党员没有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党的 会议,就予以除名。党员必须受到当地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落实《准则》《条例》要求 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研究员 ZHIGUOLIZHENG37 DOI:10.19299/j.cnki.42-1837/c.2016.02.005 领导科学论坛大讲堂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对党员从事的职 业也作了一些限制,必须服从革命需 要,还要公开职业收入。王岐山同志 说:“昨天、今天和明天,历史、现实和未来 一脉相承,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 雄。”而我们党就是这样一个英雄群 体,维系这个群体的最重要的纽带,就 是要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多样化、社会生存方式的多样化 及社会流动性的增大,“组织松懈” “纪律敷衍”的问题,不仅大量存在,还 有所发展。有些党员下海经商或进城 打工,多年不与党组织联系,不参加组 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甚至有些党的领 导机关,在执行纪律上也大打折扣。 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我们 的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中央的方针 政策也无法贯彻落实。王岐山同志 说:“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 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 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 摇党的执政基础。” 第二,这是对十八大以来“打虎拍 蝇”经验的深刻总结。全国解放60 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 党带领国家进入历史上发展最快、人 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但党内存 在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也对党和人民 群众的血肉联系产生了很大的破坏性 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余下全文>>
八:如何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实际工作中去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余下全文>>
九: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有利于“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种形态”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因此,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十:如何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