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审查原则
一、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
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
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并且在注册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不予延续注册。
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数据查询“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专栏查询,或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网站标准及补充检验方法查询“器械强制行业标准”专栏查询。
二、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企业如果有其他科学依据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也可采用其他的方法。企业可以在医疗器
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直接采用推荐性标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证明产品符合安全有效的要求。如果企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了推荐性标准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即企业把推荐性标准作为本企业承诺的技术要求,则其上市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及引用的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三、医疗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医疗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包括范围、注册申报资料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审查要点、注册单元划分、临床评价要求、说明书要求等内容。
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
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导原则可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指导原则”专栏查询。
四、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数据授权要求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对于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要求中,明确数据应是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食品药
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第六条基于合法数据要求的基础上,对于拟使用
的同品种医疗器械非公开数据等提出授权要求,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使用公开发表的数据,如公开发表的文献、数据、信息等,不需取得授权。
二:如何快速查询医疗器械指导原则,公告通知
建议参考国家药监局网站信息(尽量以当地省局或者市局公布的信息为准)。
三:关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现场指导原则资料筹备。 10分
你是说生产还是经营?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根据这两个原则里的要求去准备相关的文件。
详情可登陆:www.fredamd.com
四:如何快速查询医疗器械指导原则,公告通知,及行业标准
建议你直接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看
五: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等同于产品注册标准吗
不一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比技术要求多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志、使用说明书“这几部分。现在都不用标准了,都改用技术要求了。技术要求包括:1.产品的分类与型号 2.要求 3.检验方法 4、术语这四部分
六: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制定的依据是
现在已经是产品技术要求替代产品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格式依据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导原则
性能和试验方法依据产品适应的国标 行标和审查指导原则等
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共多少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分为: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八: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比说明
201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4号)在旧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4号令的第三章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将“产品标准”更名为“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涵盖内容精简并新增预评价要求。针对这一章节,将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做一对比说明: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对比说明
4号令明确: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早在2014年5月30日CFDA《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第9号)》 中已经从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基本要求、内容要求、格式要求等三个方面对指导原则做了详细说明。可参阅转载CFDA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全文)》。
随后在2014年9月5日CFDA《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中再次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第9条单列“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对比说明
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大体上是一致的,但有一些条款如包装运输、产品说明书标签等章节单列,在此提醒大家在编著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中注意这一变化。
九:医疗器械gmp指导原则中对工艺用水的确定是怎样规定的
工艺用水的用途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若用于末道清洗,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他方法产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规定:设备、工装上与产品直接接触的部位及工作台面、工位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洁净区(室)内的工位器具应在洁净区(室)内用纯化水进行清洗、消毒。
根据法规要求,工艺用水主要适用于无菌类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用于产品清洗、配制、洁净服清洗、工位器具清洗、环境清洗环节以及作为检测试剂制备的底液等。
(一)工艺用水的主要用途
1.饮用水: 主要用于设备冷却、某些零部件、工位器具清洗等;
2.纯化水:主要用于零部件的清洗、生产工艺用冷却水、工位器具清洗、洁净区(室)、工作台面清洗、消毒液配制、内包装清洗以及作为配料水等;
纯化水适用产品: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宫内节育器、体外诊断试剂等。
3.注射用水:主要用于与药液直接接触的零配件的末道清洗、产品配料用水、储水器清洗、内包装清洗等;
注射用水适用产品:注射器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血管内支架等植入性医疗器械、填充材料、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医疗器械等。
4.灭菌注射用水:配料用水。
(二)工艺用水使用的其它要求
水质的污染会给医疗器械生产环境及产品带来影响。如工位器具、洁净服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水进行清洗,势必会增加其自身的菌落数,从而污染医疗器械生产过程及其生产环境。
1.最终包装容器若包装的医疗器械是直接与血液或药液接触的、或植入人体的无菌医疗器械,则此包装容器的末道清洗应用注射用水。用何种工艺用水清洗工位器具和洁净服,总的原则是要与物品所处的洁净区(室)的洁净级别相匹配,分别清洗,不对所接触零配件造成污染。
2.洁净工作服的末道清洗至少用纯化水,无菌工作服的末道清洗应使用注射用水。工位器具的清洗用水要视洁净级别和要接触部件的用途而定,但末道清洗至少用纯化水,若预装末道清洗用注射用水的部件时,则末道清洗应使用注射用水。
3.对于非无菌植入器械,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部分时,应用注射用水。
4.企业外协或采购半成品、零部件和内包装袋时,应识别半成品、零部件和内包装袋的提供状态,是否经过工艺用水清洗。
5.企业生产医疗器械过程检验中,如涉及使用工艺用水进行测漏时,应针对生产的产品特性和用途,使用相对应的工艺用水。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规定的要求,做好工艺用水的辅助使用工作。以洁净服清洗为例,企业可以直接使用纯化水对洁净服进行清洗,也可先使用饮用水对洁净服进行漂洗,再使用纯化水进行清洗。对此,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洁净服清洗作业指导书。
部分企业由于生产产品的特殊材质而不使用工艺用水,如可吸收缝合线、吸收性止血材料等。因上述产品均具有遇水则溶的特点,因此采用有机物质,如使用酒精代替工艺用水进行清洗。...余下全文>>
十:关于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原则公开征求意见 生效了吗
只是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正式文件,没有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