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育保险条例

一:吉林省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二:吉林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2016年吉林产假新规定

国家规定的基础产假为98天,吉林省在此基础上再增加60天,至少为158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15天。

另外,吉林省规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长春市如何报销生育保险?

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待遇及缴费标准

一、女职工生产费用报销:条件为企业参保女职工单位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产前经医保中心审批可享受生产住院期间甲、乙类药品100%报销的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条件为企业参保女职工单位连续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后5个月可领取本单位上年度缴费月平均工资4个月(正常生产)或4个半月(剖腹产)的工资补帖。

例如:我单位一女职工年缴费1522.40(最低缴费基数)*0.007(缴费比例)*12个月=127.88元,生产后5个月可享受生育津贴:上年单位缴费月平均工资*4个月(或4.5个月)约7500元的补贴。

三、女职工产前检供费用报销:条件为企业参保女职工单位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产前检查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凭票据可享受最高400元的报销。

四、女职工人流、引产、及取环、上环的费用报销:条件为企业参保女职工单位连续缴费一年以上,可享受治疗费用甲、乙类药品100%报销的待遇。

五、男职工护理补贴:条件为企业参保连续缴费一年以上,可享受本单位上年度缴费月平均工资15天的补贴。

六、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配偶生产费用报销:条件为企业参保连续缴费一年以上,配偶无工作,产前经医保中心审批可享受生产住院期间甲、乙类药品50%报销的待遇。

七、缴费标准为女职工工资总额的0.7%

注:按医保中心要求,此种保险为医疗保险的附加险,无特殊情况不可中途退保。

四:2016男人陪产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譬如:广东:陪产假15天

根据2016《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川:护理假20天

根据2016《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参考律师回复:tieba.baidu.com/p/4404368575

五:长春生育津贴领取方式和计算方法

您好:

1。公司给您申请生育保险后您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关于生育津贴的领取,建议您与公司人事部门专员联系办理。

2.依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即公司发放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中您可以就高享受一项。

3.至于具体生育津贴应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应以保险机构最终核算金额为准。

六:2016年一胎产假新政策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申请产假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书,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有些单位还要求B超结果显示胎儿周数的证明等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长春市最新产假规定

你的情况属于晚育,可以享受产假为国家法定产假98天+吉林省晚育奖励假30天,一共128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福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看到了请采纳一下,发现你只提问不处理问题。

八:婚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法律依据在哪里?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工作日一般是指工作的天数。日憨天数,一般是指按照日历来计算的天数,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都是以天为请假单位而不是工作日,所以这些假期都是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

九:请问 吉林省2017年有要求社保吗?谢谢

社保的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民营医院将纳入医保范围,近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秘书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李静湖表示,对民营医疗机构是一视同仁,按照一定的条件都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十: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安全保卫、信息报送等工作。(二)政策研究室。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三)法规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负责管理厅机关专项经费;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五)就业促进处(国际合作处)。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政策。经授权代表省政府参加国家之间劳工组织的活动和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协议谈判工作。(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省的管理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政策,指导监督全省人员调配工作;承担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军官转业安置处(省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中直驻长)党政机关及其在长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级专家的选拔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及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负责全省高级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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