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共配套设施

一:房地产公共配套设施具体包括哪些

配套设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一般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指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

配套设施或称房屋相关设施,从其与房产的财产权属关系上可作两类区分。

一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或称之为区内私有配套,其权属性质应属房产小区共有共用的私产,如小区内的电梯、绿化、道路等。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属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由专有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内配套应属小区业主共有所有权所及于物业范围。

第二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外的配套设施与条件,如公交线路、商场等,可称为周边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产区域安排而统一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区位条件,但权属上并非归于房产小区附属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权属。以上区内私有配套和周边公共配套与房产均有使用功能与房价上的关联,其在合同里如何约定,决定了相关合同责任的处理。

二:房地产企业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哪些

电梯 消防设备 等

三:房地产开发的配套设施成本怎样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入第一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一、为了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开发建设中各种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并准确地计算房屋开发成本和各种大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对配套设施支出的归集,可分为如下三种:1.对能分清并直接计入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并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支出;2.对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于开发完成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3.对能有偿转让的第二类大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支出,可直接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其他配套设施支出,应记入各大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XX”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XX”账户的贷方。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开发间接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三、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的计算,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进行:某项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该项开发产品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配套设施费预提率式中应负担配套设施费的开发产品一般应包括开发房屋、能有偿转让在开发小区内开发的大配套设施。

四: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有什么区别

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以及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等,这些设施发生的设备及安装费都在基础设施费项目内归集。

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开发产品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等。.

其中:基础设施费:指建造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

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和社区服穿和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设施。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

五:房地产开发中的公共配套具体有哪些

6海公共配套设施费。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二、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中

六:公共配套设施:怎样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购进建筑服务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需划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对于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购进建筑服务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需进行划分。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属于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购进不动产还是建筑服务的判别

对于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公共配套设施是为整个房地产项目服务的,而该房地产项目中既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建设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是属于购进不动产还是购进建筑服务,在进项税抵扣问题上差别很大。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设备作为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该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上述不允许抵扣的一般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营改增后,无形资产、不动产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固定资产性质相同,都属于长期资产,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税收利益方面应当给予相同的政策待遇。但如果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存货管理,那么就和其他存货一样,无此政策待遇。因此我们认为,上述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针对取得方使用性质而言的,而与购进是货物还是服务无关。

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配套建设的进项税抵扣,需按照上述购进建筑服务划分不允许抵扣的一般原则办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是办公楼,则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额的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七: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像物业办公楼成本怎么分摊

你好,乐意为你解答:

温馨提示:按照收下两种方法来分摊来计算。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费包括哪些内容

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前期工程费:

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工程安装费

基础设施费:

开发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

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期间费用

销售费用:

房产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产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管理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推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

九:新小区房地产开发商要做那些物业配套设施

住宅配套设施

住宅配套设施是由多系统组成的

(1)住宅基本生活单元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为3000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设施应有居民服务站、小商店、文化室、儿童游乐场等;

(2)住宅小区

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在1万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储蓄所、邮电所、运动场、粮店、煤店、百货店、副食品店、菜店、

饮食店、理发店、小修理门市部、综合商店、自行车棚、废物回收站、居委会、变电所、公共厕所、垃圾站等;(3)住宅区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在4万~5万人

左右,其配套设施包括医院、门诊部、银行、办事处、邮电支局、电影院、科技文化馆、青少年之家、运动场、多种与生活有关的商店、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商业

管理机构、房屋管养段等;

(4)市政公用设施。指在全市范围内住宅配套的设施,包括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前者指城市自来水、煤气、供热、公共交

通;后者指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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