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废止了吗

是现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3 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都不允许有哪些行为

www.zbrd.gov.cn/...D=4942 新《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盗用燃气。

三:燃气管理要求里面是否有排外政策

由住建委归口管理,属于行政许可

四: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能再()安装和使用燃气。

, B.客厅 c.卧室,不能安装和使用燃气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应提前多少小时通知用户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 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 3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4 当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 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六: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六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余下全文>>

七: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规定建筑区划内我不明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国务院出台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4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淮阳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20号文),文件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5号文件精神,规定凡在淮阳县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配套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项收费由联合收费办公室实行联合征收。

八:国家安全生产法大还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大

法律大于条例,你说的两个,《安全生产法》是综合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是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关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是住建部门,管理对象是燃气经营者和用户。

九:《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废止后出台了什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储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你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没有废止,因为是九十年代的规定,随着时间的延长;社会的发展;对这个办法进行了一定的增补和更改,最后一版是2011年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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