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包干合同

一:固定单价合同与总价包干合同有什么不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结算时只在工程量上作调整,比如按实结算之类的,但单价就不允许动了。

总价包干合同是指完成业主指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如无设计等重大变更的话,结算时就按合恭总价结算,不再调整。

二:总价包干是什么意思?

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   通俗点讲就是全部费用包括在内,为这个商品或服务不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包干价书面语叫固定合同价,意思就是你提供的报价涵盖凡是业主提供的文件,包括报价范围、报价图纸以及报价文件、报价相关的邮件等所包含的工程总量,在没有业主出具重大变更的情况下,你的报价不会变更,不会增加和减少。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漏报、多报都不会发生合同金额的变更。但是业主变动设计方案、图纸时,你们还是有权进行索赔。   报价关键就是要把图纸、报价相关的文件吃透,不能少报、漏报。包干价利于业主比总价,对业主而言相对轻松,没有合同追加等,业主都喜欢用这种方式。但是由于目前中标往往是比总价,所以怎么报价并不重要。   结算就更轻松了,如果业主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如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品牌变更的话,就是合同价,如果有以上的情况,就是根据现场业主签的工程量或者变更文件为依据进行结算。

三: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

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

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顶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二就是利于控制造价。

不知道 你明白了没有。

四:总价包干方式与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区别

没区别。

总价包干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可变总价合同。

总价包干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你应该知道的。

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就是总价包干。

五:工程合同“承接方式:以固定包干单价方式承接”是什么意思?

就是单价是固定的到时候看实际量然后求总价 合同的承包方式一共有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你可以查下他们的区别 和什么情况用什么 望采纳

六: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合同方式是什么意思?

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合同方式意思是低价中标,然后按中标价签合同,按图纸施工,差出的设备乙方不注意就签合同那只能认栽了。甲方招标书写的很清楚:报价人需充分熟悉图纸并自行测算(乙方你必须自己去核对工程量),如若工程量清单有遗漏可另加“其他”项做补充(核对出来差值咱再补,核对不出来么……嘿嘿)。

七:工程固定总价包干与固定单价包干有什么不一样

固定总价就是包死价,所有做完,没签证。固定单价包干,总价与工程量的多少有关。固定总价风险比较大

八:总价包干合同该如何结算

总价闭口合同,如果在原设计范围内完成施工,则竣工结算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如果出现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内容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合同中有单价可以参考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单价可以参考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参照市场平均价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九:总价包干合同是否需要审计

需要。

工程项目审计,一般看资金的来源,国家或公有资金投入的项目,不管是否包干或不高干的,是要审计的。工程在开工之前要审计项目预算的,所以在完工后审计决算时是不可能多出来的。工程变更是要审计的。结算是按审计后的金额结算的。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十: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

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 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显然,《暂行规定》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类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本案中......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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