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消费者的选择权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有哪些

消费者的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 结社权;

获得维权知识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权; 监督权;

同时消费者还要自觉尽履行的社会义务:一是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有道德的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应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等社会赋予的责任。

二是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作为合格的消费者不仅不要购买假劣商品,还应积极抵制假冒伪劣商品,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对有可能发生的造假行为进行防范,不让制假、售假分子有可乘之机。

三是投诉举报的责任。如果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我们广大消费者应积极勇敢的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调查线索,或向厂家建言改进。以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再次上当受骗,同时让那些坑害消费者的黑心企业早日落马。

四是依法维权的责任。我们遇到消费争议时,应当文明理智、合理合法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合法的维权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五是理性消费的责任。作为一名成熟的消费者,不要为所谓的免费使用、换季打折、幸运大奖等活动所迷惑。在消费过程中尽量到正规商家消费,尽量选择自己熟悉或信誉度高且适合自己需要的商品。

六是制止炫耀浪费的责任。作为现代消费者的我们,在享受物质文明的同时,应当养成科学、合理的消费习惯,对身边那些挥金如土、炫耀摆阔的畸形消费,应主动抵制批评,为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担起我们应尽的义务。

另外:

消费者是9项权利

1、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5、 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6、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 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余下全文>>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三: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⑴ 安全权。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命健康权,即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另一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的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⑵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般来说,对商品和服务中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消费者都有权了解,但是,与消费者利益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以及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除外。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一方面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情况要真实,不得作虚假表示,不得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要求消费者本身提高消费水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切实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以维护自身的权益。⑶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内心意愿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三个特征:① 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② 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损害经营者的利益;③ 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上,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⑷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把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其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这是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标志。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客观地说,消费者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强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⑸求偿权。求偿权是指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商品或服务损害时可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关于该权利,需注意以下三点:① 消费者只要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而并不以经营者过错为必要条件;② 赔偿有多种形式,除赔偿损失这种最基本、最常见的形式,还有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其他形式;③ 权利主体除消费者外,还包括第三人,即因为偶然原因在消费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在消费者或第三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行使求偿权。⑹ 结社权。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建立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⑺ 获得有关知识权。该权利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消费知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是其进行消费的前提,也是其自主选择的基础。这项权利的实质是,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消费者组织和大众媒体利用多种形式,提供有关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⑻ 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格尊严受尊重权,这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之一;二是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这对于预防民族纠纷,促进民族团结,保护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⑼ 监督权。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消费者的监督权,具体可以分解为四种权能,即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四:银行业中,优质服务与合规操作哪个重要

服务就是用服务者的脚去穿顾客的鞋子。也就是说我们要站在客户的角度想问题,满足顾客的需要,这就是服务。而如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呢?这就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态度,做到五勤:眼勤、嘴勤、耳勤、手勤、腿勤;四好:职业形象好、服务态度好、服务技能好、回答问讯好;三不怕:不怕脏、不怕累、不怕烦;学会感激体谅客户,一切为客户着想,洞察先机,将最优质的服务在客户表达前完成。

不同客户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需求,并学会通过察言观色的方法来辨别这些需求,并根据客户类型的差异,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特别是要针对VIP客户制定不同的服务方案,达到VIP客户的服务需求。

案例一:不主动告知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在一家股份制银行网点,记者遇见了来办理存折取款销户的小刘,她刚刚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去年2月份,我把一个寒假打工挣的2000元钱开了个活期存折存了进去,今年想取出来,结果只取出来了1950元,不但没有多出来的利息,还少了50元!”小刘说,“我问银行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存折有‘小额账户管理费’。”原来,这家银行规定,活期存折内日均余额不足1万元,每个月收取5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小刘只存了2000元,1年下来,除去利息,她还损失了50元。“要收费也没关系,可是我当时办理存折时,没有人告诉我有这项费用。要是当时知道了,我肯定不会把钱存在这儿了。”小刘说。

记者走访了其他几家银行网点发现,小刘的遭遇并非偶然。到银行开立存折或者银行卡,市民如果没有主动询问收费情况,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大多不会主动告知。

而按照征求意见稿,银行应“明码标价”,在提供服务前,应向市民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市民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如果市民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银行就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其接受服务。

案例二:ATM机收费不明确

近期,市民王先生在一家国有银行的ATM机上查询了储蓄卡余额。出差时,银行收取的ATM机异地取款手续费让他感觉很郁闷。“去年我在外地出差半年,光是异地取钱被银行收的手续费就有几百元。”王先生说。

据了解,目前有的银行的ATM机等电子终端上并没有明确的收费指引,且与柜台办理费用有差异。以异地取款为例,不同银行的收费标准就各不相同,有的按笔收,有的按取款金额收;有的有手续费上下限,有的则“上不封顶”。同样办理异地跨行支取1000元,不同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最低免费,最高1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银行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市民免费查阅,有条件的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明码标价。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市民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服务质量是银行业存在的根本,是打造优质品牌,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关键。作为现在服务业,银行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服务的竞争。要在日趋激烈的银行业竞争中站稳脚跟,取得并保持优势,我们必须把优质服务作为永恒的主题,牢固树立“服务立行”的观念,以客户为中心,实施优质服务制胜战略,将文明规范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嵌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融入到银行各个业务领域,不断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

面对千差万别的客户,我们的服务不是生搬硬套总行和省行制定罚操作流程去做就能做好的,而是要靠每一位员工在执行的基础上去不断创造。只有每一位员工都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余下全文>>

五:开发商规定我必须在其指定的银行贷款,合理吗

现阶段没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固定向一家银行贷款,自然卖房后又指定消费者向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来转嫁他们的债务,消费者实际上没有选择权的,可悲的中国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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