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规定

一: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农业部令

2011年第4号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韩长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规定

(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1.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三:农业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公开主体) 农业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司局牵头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内有关司局负责。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原则)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开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司局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第七条(禁止条款)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条(公开方式) 农业部各司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网站予以公开,可以同时通过农业部公告、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公开时间) 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十条(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考核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权利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余下全文>>

四:农业行政处罚中涉及到对个人的以什么方式送达

准确、指导。第五条(公开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八条(公开方式) 农业部各司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网站予以公开。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从其规定;(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公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广播,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遵循主动、确认:(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公民、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内有关司局负责、协调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监督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第十条(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二)案件名称、便民的原则,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评议、客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广播,促进严格、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十一条(考核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及时、电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公开主体) 农业部负责推进、规范、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公正,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第六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肖像,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制定本办法、公民身份证号码。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电话号码、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第十二条(权利救济) 公民。农业部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司局牵头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公开原则)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四)主要违法事实。第......余下全文>>

五:农业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题目可能出错了,或许是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六:哪些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根据产品质量规定行使产品质量违行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包括几种情况:

????????????????1.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产品质量产、销售符合保障体健康身、财产安全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产品掺杂掺假、假充真、充或者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产、销售家明令淘汰产品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伪造产品产、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产品质量抽查合格及拒绝接受依进行检查行等均规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行政处罚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2.其产品质量违行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务院规定职权范围决定即按照务院制定关行政规及务院确定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务院确定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违行需要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应予配合;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发现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行需要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应予配合;打击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按照述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问题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产品质量规定行进行行政处罚应遵守行政规务院规定

????????????????3.律、行政规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另规定依照关律、行政规规定执行主要指《药品管理》、《食品卫》、《化妆品卫监督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专门律、行政规某些特殊产品行政处罚机关另规定依照相应律、行政规规定执行例按照《食品卫》规定务院卫行政部门主管全食品卫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卫质量违行进行行政处罚;《化妆品卫监督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卫行政部门;《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律、务院行政规产品质量违行行政处罚机关另规定根据产品质量规定应依照相应律、行政规规定执行

七: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建立的法律依据

农业行政执法对的建立一般都是根据各地区的农业行政执法需要而成立的。要明确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是推进法制建设、实现依法兴农护农的迫切需要,是整合行政资源、提升农业执法效能的工作需要。

①农业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职责范围是:行使种子、植物新品种保护、肥料登记、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药管理、无公害蔬菜管理、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渔业管理、畜牧业、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定的监督处罚职能。

②农业行政执法队的主要权利是: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相应的特定行政监督检查职能。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③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执法权力的主要依据包括:《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动植物检疫法》等

八:行政处罚立案时要把握哪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立案时要把握:

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余下全文>>

九: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什么样的处罚标的才需向当事人发《听证告知书》?

第四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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