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案卷

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组卷顺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归纳,有的是按地方政府法制局的要求组卷

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属于规章吗

行政处罚执文书 案例‘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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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员执水平帮助

三:如何做好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农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农业执法机构要正确履行职责,必须通过查办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才能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江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对有如下体会。一、“四有”提升队伍素质任何工作都需要人去做,农业行政执法也不例外。而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工作成效的好坏。因此,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以来,努力把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作为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两年多来,执法人员通过上级培训、平时学习和实践锻炼,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一是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执法人员以“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己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有牢固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执法理念。三是有较高的法律水平。能够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特别是能够科学解读和准确运用禁止性条款及罚则。四是有科学的办案能力。执法人员能够根据群众举报、市场检查、上级督办等方式寻找案源,采取灵活多变的手段和技巧,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有效证据,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二、“五法”科学寻找案源(一)举报投诉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举报投诉获得案源。一是大力宣传12316和区县农业执法机构办公电话,让群众知道如何举报。二是设立举报投诉站(点),让群众知道在哪里举报。每个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站,重点农资集散地应多设举报投诉点。三是及时处理和通报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举报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不能敷衍了事,打击群众举报投诉积极性。(二)辨假识伪法——市场检查耐心细致,通过辨假识伪发现案源。这是寻找案源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市场检查过程中,每次确定一至两个主要目标(目标多了分散精力不易发现问题),事前做好充分准备。检查时,对产品标签内容特别是登记(审批)证号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有针对性的检查经营台账、进货发票、销售凭证等。发现问题及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相关物证,为立案查处打下基础。(三)虎口拔牙法——与经营商户沟通接触,通过蛛丝马迹寻找案源。经营商户对产品来源、质量等一般都有所了解,并且商家之间因同行竞争等,相互之间关系微妙。因此,执法人员要学会与经营商户在保持安全距离的基础上,多与经营商户的沟通接触,充分利用经营商家之间的矛盾关系,从中发现问题,寻找线索,往往能够取得意外效果。(四)顺藤摸瓜法——认真对待上级督办案件,从中摸排寻找案源。上级督办案件无论涉不涉及本区县问题,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认真分析督办内容的基础上,对辖区类似情况和产品进行认真摸排,顺藤摸瓜从中发现和寻找案源。(五)横向借鉴法——从互联网上了解兄弟区县和全国案件信息,从中分析寻找案源。农业投入品是全国性的大市场。互联网上有关农资产品、典型案例、办案经验等内容丰富。经常了解相关信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认真分析借鉴,可以从中寻找案源。三、“六要”把握办案技巧一要认真细致,不遗不漏。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发现新的线索;认真细致,才能取得完整确凿的证据。二要声东击西,分散注意。由于农业行政执法没有强制手段和措施,调查取证过程中切忌直奔主题,一定要声东击西,旁敲侧击,顾左右而言它,分散当事人注意力,才能顺利取得有效物证和笔录。比如我们调查的是种子案件,可以先从检查农药开始,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台账和票据等,待取得物证时,再形成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三要内外结合,全面突破。案件调查要区别......余下全文>>

四:农业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公开主体) 农业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司局牵头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内有关司局负责。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原则)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开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司局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第七条(禁止条款)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条(公开方式) 农业部各司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网站予以公开,可以同时通过农业部公告、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公开时间) 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十条(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考核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权利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余下全文>>

五:农业行政处罚中涉及到对个人的以什么方式送达

准确、指导。第五条(公开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八条(公开方式) 农业部各司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网站予以公开。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从其规定;(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公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广播,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遵循主动、确认:(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公民、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内有关司局负责、协调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监督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第十条(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二)案件名称、便民的原则,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评议、客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广播,促进严格、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十一条(考核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及时、电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公开主体) 农业部负责推进、规范、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公正,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第六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肖像,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制定本办法、公民身份证号码。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电话号码、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第十二条(权利救济) 公民。农业部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司局牵头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公开原则)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四)主要违法事实。第......余下全文>>

六:农业执法大队受理农药损害案件后有没有解决时限

有的,在处罚通知书上有限期的。

七:行政执法文书中案件处理呈批表什么时侯制作

行政处罚立案时要把握:

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余下全文>>

八:求一个农业方面的案例以及分析,最好是农业推广方面的实例~

内蒙古纪某制售假种子案

2011年1月7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嫌疑人纪某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农户损失10余万元。

2010年7月20日,赤峰市广利得农资经销处负责人马某到红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0年2月1日,辽宁省大石桥博兴农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某向赤峰市广利得农资经销处销售的580袋“大韩牛角王”尖椒种子,经喀喇沁旗种子管理站鉴定为假种子,受害农户23户,造成损失21.7万元。

2010年8月24日,红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此立案侦查,数次抓捕纪某未果;12月9日,对纪某进行上网追逃。“亮剑”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红山区经侦大队数次做纪某亲属工作,在亲属规劝下,纪某最终投案自首。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该案。

安徽武某等人制售假农药案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打掉两个制售假农药窝点,抓捕3名犯罪嫌疑人,收缴大型搅拌机3台、1台铲车以及成品假农药等物品。

2010年12月30日,宿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前期侦查掌握的情况,捣毁了位于庄里乡高庄水泥厂内一生产假农药的窝点,当场缴获大型搅拌机2台、铲车1台;经乘胜追击,在庄里乡“天一角乐园风景区”西侧山窝内又捣毁一生产假农药窝点,当场抓获武某、张某、孙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大型搅拌机1台及生产假农药原材料200余吨。

经初步查明,2010年12月份以来,武某伙同他人先在萧县庄里乡高庄水泥厂内投资建厂生产伪劣农药,后因周围群众强烈反对,又在庄里乡“天一角乐园风景区”西侧山窝内投资建厂,招募当地村民为工人,大量制造销售假农药,日产量达40吨左右。截至案发,上述两处窝点已生产“杀手锏”“地虫宁”“甲拌磷”等品牌假农药380余吨,货值约185万元,销往山东临沂等地。在农药制造过程中,先后有五名工人因不同程度中毒前往医院救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河南李某等人非法经营种子案

2010年12月,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李某等人非法经营种子案件。

2009年10月份,洛阳市偃师市农业局原大口乡种子经营站李某伙同该乡铁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偃师市大口乡铁村、肖村、宁村500余户农户繁育种植所谓的“偃麦18号”(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认可)小麦种子97.4万斤,并向群众承诺以每斤1.0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再以每斤1.19元的价格卖给许昌市河南农垦诚信种业有限公司,共计107余万元。

在交易过程中,河南农垦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以种子质量不合格为由,只付给李某、铁某二人60余万元,余款49万余元拒付,造成铁村的130余农户未能得到种植小麦种子款。

接报后,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迅速立案调查,专案组民警共走访300余户受害群众,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并两次赴河南省许昌市,对河南农垦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与李某、铁某二人的小麦种子交易行为进行调查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专案组民警迅速出击,一举抓获李某、铁某。

目前,专案组正在进一步调查该案。

山东张某等人制售假化肥案

近日,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亮剑”专项行动摸排中,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不法分子在寿光市一厂房仓库内加工生产劣质化肥。民警立即核实该线索,并对该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伪劣化肥13.5吨。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原先在寿光市开发区经营一家肥料公司,2010年4月认识犯罪嫌疑人闫某后,接受闫某委......余下全文>>

九:中国对农业案件的重实?!我叫杨军亮是河南省汝州市王寨乡杨古城村一组村民,我于2014年2月11日

已经帮您告知习总书记,请静候佳音,中央马上派人查清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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