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验收不合格

一:医疗器械验收不合格产品记录

具体的产品是什么?当地的药监局都有相应的“医疗器械验收不合格产品记录”,可以到官网去下载。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检验不合格怎么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余下全文>>

三:不合格医疗器械提出复检法定需多长时间

根据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复 验

第二十三条 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逾期视为申请人认可该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复验机构提交复验申请表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监督抽验工作方案中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复验申请不予受理。复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复验机构接受复验申请后,应当通知原承检机构,原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样品及产品注册标准寄、送复验机构。复验应当按照监督抽验工作方案进行,复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验中,复验结束后,复验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验报告分别寄送申请人、原承检机构、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验中,复验报告及相关文件的送达应当按照各省监督抽验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器械现场验收不合格项主要是哪些?

攻先,这个问题很不清晰,不知道你具体要问什么。假如是企业现场验收,那么会有相应的标准,合不合格根据标准来。

五:医疗器械现场验收的不合格整改以后还来现场吗

这个按正常来说 是肯定要再去现场验收查看的。

六:二类医疗器械证已经发下来了,接下来现场验收一次不合格,要我们把相关的资料备齐了

一般二类都不核查的 你这被抽到了运气太差了 那你就把现成布置好 红包准备好 你是在哪里办的呢

七: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验收标准 何时废止

您好,这个是无发确定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旧的才会废止的,现在还是在实行2012年颁布的“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若果是想要申请相关的资质的请详细的按照上面的规定来操作就可以了。

附录:

一、本标准的第1~20款为通用要求,“分类管理”中各款为专用要求。检查验收时,通用及专用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均须全部符合。有1条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分类说明【管理类别依《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版)规定】:

A类(一次性无菌及医用耗材类):6815、6863、Ⅱ类6864、6865(B类除外)、6866。

B类(植入、介入等高风险产品类):Ⅲ类6804、6821-1、6821-2、Ⅲ类6821-3、Ⅲ类6822(E类除外)、6845、Ⅲ类6846、Ⅲ类6864、6865-3、6877。

C类(普通医疗设备类):6821(B类除外)、Ⅱ类6822、6826、6840、6841、6854、6855、6856、6857、6858。

D类(大型医疗设备类):6823、6824、6825、6828、6830、6831、6832、6833、6870。

E类(验配类):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

F类(一般医疗器械类):除A-E类以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版)中其它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的Ⅱ类医疗器械。

三、本标准执行条款“就高不就低”原则,例如:

同时经营A、B类的,仓库须200平方米、人员须B类要求。

同时经营C、D类且不委托配送的,仓库需40平方米。

同时经营全部类别的,仓库须200平方米、人员设备制度等须B+E类要求。

依此类推。

体外诊断试剂类仓库不得与普通二、三类仓库共有。

四、本标准及附录所述“以上”,包含本数。

八:医疗器械进货验证内容包括哪着?

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四、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二)进口医疗器械验收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用使用中文;

2.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 一致;

3.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 包装标示管理规定》;

5.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 准的规定。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 格报告单。

六、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七、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量部处理,质量部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量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八、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九、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十、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一、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书面通知业务和质管部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十二、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注册号、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九:2015年四川三类医疗器械检查现场验收标准试行

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

2014年10月28日 发布

一、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建立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机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设置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验收、养护、售后服务等组织机构和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充分的人力资源。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所经营产品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程序。

※第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批发分支机构至少应有一名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工作;零售门点应至少有一名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七条 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产品性能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八条 以上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并保持相对稳定。担任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从事验收、养护、经营及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十条 企业人员岗位凡涉及国家有就业准入要求的,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产品岗位的人员应在上岗前及每年度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患有精神病、传染性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异地分支机构应审查企业法人机构是否具备经营产品质量控制、配送及售后服务支撑能力。

二、场地与设施

※第十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建筑体内。经营场地不得设置在住宅内,不得在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不得在军事管理区和其他不便于监管的场所,不得兼作生活区域用。

第十五条 场所应宽敞、整洁、明亮,配备电话、传真、计算机和管理软件等办公设施,能够实现宽带上网和保证网络安全的措施;

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

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需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第十六条 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且在同一建筑体内。

经营第III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类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应具有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在同一建筑体内,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经营范围不含第III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类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房屋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在同一建筑体内,面积可适当放宽。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第十七条 需要设立仓库的批发分支机构或跨市区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应......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