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者资格审核

一: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对购货者进行资格审核吗

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对零售医疗器械不需要对购货者进行资格审核,但要有销售记录。

二: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对购货者进行资格审核吗

翻箱倒柜狈芭呜咽擦硬

三:政府采购中资格审查由谁来做

资格预审由 资格审查会员会负责

开标后的资格审查由 评标委员会负责

四:如何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不仅给政府采购带来了无限生机,也给政府采购带来了竞争和活力,政府采购活动离不开供应商的参与,供应商也同样需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展壮大,以提高竞争力。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供应商的管理问题便成为政府采购工作者探讨的重点,对供应商资格如何进行有效审查,更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中之重。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指由政府采购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或参加投标的卖方企业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多方面的评估审查,它可以在招标采购之前进行,也可以在发出招标通告以后进行。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一)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重要手段。在制订政府采购计划时,必须制定政府采购的方式。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可以了解能达到具体采购各方面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数量,从而决定本次采购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因此,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直接涉及到采购程序、采购规划的制订以至整个活动的进行。(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保证采购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的必要手段。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金额大、数量多,为确保合同顺利完成,必须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达到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是否具有适当的融资能力及管理水平等,这样可以防止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交货质量与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情况。(三)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具体采购操作中,当发出标书后,潜在供应商中前来准备参加投标的可能有许多。如对这些供应商一一评估,就会大大增加招标采购的工作量,同时会增加招标的成本。经过资格预审,可以筛选掉大部分不可能中标的投标人,使有资格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缩小到合理范围之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有效审查是加强供应商管理,防范供应商违规违纪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等风险的前提和保障。  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般包括三个步骤:收集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人资格。  一、 收集信息  收集潜在供应商信息是进行资格审查的前提和基础,方法有很多,归纳起业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系统化的收集,一类是临时性的信息收集。  (一)系统化的信息收集  由于政府需要经常采购各种各样的物资,因而有必要尽可能地收集有关供应商的信息。系统化的信息收集一般是针对政府采购中经常采购的物资产品及相关的供应商信息。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采购物资繁多,不可能把所有的物资产品收集完全,另一方面采购机构也不可能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去做到这些。因此,应建立一个全国共享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管理,对于有诸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逃避债务、违约毁约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供应商,拒绝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已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根据其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标过程中的表现和履约记录进行信用考核与评分,评定信用等级并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挂钩,这样可以使各地政府采购部门降低收集供应商信息的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可以使收集的供应商信息更加规范、有效和可信。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系统收集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主要有如下一些:  ——政府采购机构定期在有关刊物上发布消息,宣布对某些产品的生产厂商进行资格审查,厂商或供应商得知消息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招标机构,审查的合格者将有资格参加审查有效期限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这种方法能集中时间和人员对申请审查的企业检查,效率较高且节省财力,因此,是政府采购机构收集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此种方......余下全文>>

五:政府采购法里面资格审查的内容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资格审查项不能作为评分项,也不能作为加分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供应商资质审核是什么意思

供应商资质审核是指:

对现有供应商进行表现考评及年度质量体系审核是供应商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它是在完成供应市场调研分析、对潜在的供应商已做初步筛选的基础上对可能发展的供应商进行。

供应商资质审核的步骤如下:

1)市场调研,搜集供应商资质信息

供应商资质审核是在对供应市场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供应市场调研,搜集供应商的信息、资料是审核的前提,只有掌握了供应商翔实的资料,才能对供应商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核。在市场调研阶段,主要应该从供应商的市场分布,采购物品的质量、价格,供应商的生产规模等方面收集供应商的情况。

2)确定供应商资质审核的主要指标

不同的供应商,其审核的指标也不同,因此应该针对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和本单位所采购物品的特性,对所要审核的供应商制定具体的审核指标。

3)成立供应商资质审核小组

对供应商的审核应视不同的采购物品成立相应的审核小组。对于一些标准品及金额比较低的物品,可以用采购人员自行决定的方式,由采购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这种方式最简单,也最为快速、方便;对于非标准品、价值金额较大的物品,则可以成立跨功能小组或商品小组来执行审核的任务。所谓跨功能小组是指依据采购物品的性质,由采购部门、质量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工程及研发部门、主管或财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的临时性的供应商审核组织。

4)综合评分

供应商资质审核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针对每个审核项目,权衡彼此的重要性,分别给予不同的分数,审核小组决定了供应的审核内容及权重后,可根据供应商反馈的调查表及实地调查的资料,编制出供应商的资格评分表。

七:政府采购结束后发现第一中标人资格审查错误怎办

如果还没发中标公告或者签合同的,建议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审查。

已经发了的,问题就大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吧

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认定,这句话错在哪里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认定”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废止,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七件涉及审批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2006年3月1日施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由此全面展开,这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与操作奠定了基础。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办法逐渐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和进一步规范、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2010年10月,财政部以第61号部长令的形式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确认资格方式等。2013年,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代理机构申报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集中审查认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即由一年两次改为每月一次。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明确,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此后,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也停止了相关资格认定工作。自此,实行了8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正式取消。

九: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是否资格预审

政府采购是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来审查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在这块规定的不太详细,你可以看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细则,一样适用。

一般特大型政府采购项目才会采用资格预审,或者对资质要求特殊的项目也会采用。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 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

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编制

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

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

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

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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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

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

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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