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一:劳动仲裁因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查实被申请人主体后,是从新申请仲裁还是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查实被申请人主体后,应重新申请劳动仲裁的。

二: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有哪些法律依据

你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丁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三:法律中“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

说简单些就是资格不合适。比如甲把乙打伤,你去起诉甲,如果你和乙没任何关系,你常是主体不适格,应当是甲或者他的监护人起诉

四: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规定对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予以了明确。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过两起这种类型的执行案件:一起是追索抚育费案件。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判令男方给付女儿抚育费,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后继续接受大学教育,具备申请人资格的权利人当然是成年女儿。而女方却未经女儿的同意和授权,直接以权利人的身份申请执行,要求男方支付婚生女的抚育费。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大学就读的权利人本人却因为怜惜父亲拮据的生活条件而不愿意申请执行,而女方又坚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另一起案件是租赁合同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被工商局注销后,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将此债权授权另一企业申请执行,申请人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主管部门及申请执行人均没有取得该债权的合法承受权,不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而申请人又执意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立审分离、立执分离后,经常出现这种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而法院立案机构却作出立案受理决定的情况。出现这种问题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在执行案件中,这个问题就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无从解决。因为无论是关于执行的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讨论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个问题不属于立法的疏漏,而是属于立案机构审查不严造成的法院内部失误。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不予受理,因为法院内部的失误而已经立案受理的,仍应由立案庭将执行申请书和申请费退回申请人。笔者认为这种随意性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任何一项司法行为、司法决定的作出都必须用严格的法定程序加以规范,这是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且,如果立案庭退回申请,申请人拒绝接受,执意要求执行,法院还是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既然当前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并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不论是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还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都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又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证据而立案受理了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应当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补充规定。

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经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动员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撤回申请,则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以体现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五:申请宣告失踪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寻找适合主体宣告!

六:主体不适格我国法律具体有哪些规定

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根本不会受理

七: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如何理解

判定主体不合格,有几种,一般以你持有被告证据为主,其它的你可以提出有连带的责任人,法庭也可以调查追加被告和责任人。

八: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是否必须先向原告释明后才能驳回原告的请求?

你好,当事人不适格处理分两种情形,

第一,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发现当事人不适格,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后发现当事人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当事人适格问题处理跟原告当事人适格问题处理是一样的,法院主要是作出程序处理,而不是实体处理,所以叮能判决败诉(也就是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学理论基础来建立的,法条没有明显涉及,至于是不是法院要先向原告释明才能驳回这个应该是司法实务上具体的操作问题,我认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当事人不适格时应该会在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告知当事人驳回的原因是当事人不适格。希望能帮到你!

九:关于第三人主体不适格能否影响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有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相当于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提起一个新的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不参加诉讼可以视为放弃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民诉意见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意见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因此,若原告起诉的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通知真正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因此,即使原告起诉的第三人不适格,法院应向原告释名由原告选择是否变更第三人或者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应以第三人主体不是个为由驳回起诉。

十:请问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指的是什么?

单位主体有问题,就是被告的单位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onsult.fabao365.锭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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