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

一:秦朝法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

(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

(1)起诉;

(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二:题目:评述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并列出历朝立法成果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的演变

陈建华

(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立法活动:

1、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总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汤刑。《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誓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诰侧重于国王或者权臣对大臣、诸侯或者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立法活动

1、吕刑。周穆王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又称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内容不可考,《尚书•吕刑》有所记载。吕刑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隶制法制的成熟状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影响深远。

2、九刑。两种含义,一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一为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3、周公制礼。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余下全文>>

三:哪个政权以法家为立法指导思想

一、秦朝以法家为立法指导思想。

二、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法”“术”“势”。

具体来说:

1、所谓势,指权力与威势,一个领导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就是“势”。势就是绝对的权威,是不必经过任何询问和论证就必须承认和服从的绝对的权威。

2、所谓术,指政治权术,皇帝驾驭人时,神出鬼没,这就是“术”。势是目的,术是手段,在过去来说,术就是皇帝统治、防备、监督和刺探臣下以及百姓的隐秘的具体的权术和方法。

3、所谓法,指法律和规章制度,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绩效评估,说话算数。

三、秦朝建立后,采用的便是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3、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四、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导致暴政,二世而亡。汉代吸取秦朝灭亡教训,采用了外儒内法的指导思想,后世沿用。

四:汉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和秦朝的不同之处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②可见,汉初的社会经济状况是极其恶劣的。

汉初的东西文化差异。汉初,刘邦能够再建帝业,得益于当时“(刘邦与萧何)在完成对全国军事征服和政治统一之后,接收和容忍不同习俗并存的局面,针对不同习俗采取不同政策,在秦、韩、魏等西部地区设郡县‘奉汉法以治’,在赵、燕、齐、楚等东部地区则立王国从俗而治,并制定了相应得律令制度。这种东西异制、郡国并行、法俗兼存、秦楚杂糅的局面就是刘邦、萧何留给后人的遗产”。

从史料中分析可以看出,只有黄老的清静无为才符合刘邦与萧何所创立的制度,而后来“萧规曹随”,没有改变最初的这种治理方式,可以说黄老思想参与汉初政治,其实从汉高祖时期已经在潜意识中开始了[4] 。

1. 汉初,经济残破,百废待兴。

2.汉初的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

3.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适应了汉初的休养生息的政策的需要,实行轻徭薄赋、劝课农桑等等。

4.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要陆贾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所以,“道大于无为”。①所以,黄老思想在这个时候受到政治社会的重视,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这时政治社会侧重于黄老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垂拱而治。其重点在于从统治术的角度来利用黄老学说。这样:文帝、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景帝及诸窦皆读《老子》,尊其术”。②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刘邦时就开始增减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因为刘邦发现:

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所以,刘邦立刻采取措施: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予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①

尽管刘邦本人对学术一窍不通,但“约法省禁”举措所蕴含的清静简约指导思想,可视为西汉前期的“黄老之治”的先声。

曹参死后,用黄老思想治国的是陈平,据《史记》中记载:“平少时,本好黄帝、老子之术。”

曹参和陈平主张“清静无为”的治国理念,在他们的努力之下:“君臣俱欲休息余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

“孝文即位,有司仪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②据说文帝曾想建一座露台,听说要花费百金,等于十个中家人财产,于是作罢。“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圄,狗马服御无所增益”,“以示敦朴,为天下先”,③汉景帝把文帝的兵役、徭役的年龄推迟到二十岁,政治方面对秦代以来的刑法也作了重大改革,对周边少数民族也不轻易用兵,尽力维持相安的关系,以免烦扰百姓。 汉文帝之妻,景帝之母窦太后更崇尚黄老清静之术,她经历了文、景、武三朝,当了文帝23年的皇后,景帝16年的皇太后,武帝6年的太皇太后,在朝中影响达45年之久。因为她的影响所施行的黄老“无为而治”的结果是:“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①说到了汉武帝时“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余下全文>>

五:中央电大本科11秋季《中国法制史》网上形成性考核答案~! 5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分20分)

1、夏有乱政,而作( 禹刑 )

2、“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 )

3、周有乱政,而作( 九刑 )

4、“昏、墨、贼,( 杀 )”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制度

5、商朝有一种犯罪者捣成肉酱的死刑,称做( 醢 )

6、商初,王位继承实行以( 兄终弟及 )为主的继承制度

7、西周时期,婚姻管理机关是( 媒氏 )

8、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神权法指导思想 )

9、西周初期,诸侯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 田里不鬻 )

10、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 七出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分20分)

1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帝王是(尧)

2夏朝有一种刑罚,共(三千条)

3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4秦穆王曾命(吕侯)作刑

5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在西周被称做(殷彝),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6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

7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

8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

9春秋时期晋国赵鞅公布成文法时 / 春秋时期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10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及其长官的名称为(廷尉)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分20分)

1、夏朝的监狱叫(ABC)

A圜土 B夏台 C均台

2、奴隶制肉刑包括(ABCD)

A墨 B劓 C刖 D宫

3、以下属于商朝死刑的有(ABC)

A炮烙 B脯 C劓殄 D墨

4、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先后实行(BCD)

A禅让制 B嫡长继承制 C兄终弟及 D父死子继

5、西周的九刑是五刑加上(ABCD)

A流刑 B赎刑 C鞭刑 D扑刑

6、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实行的原则有(ABCD)

A父母之命 B媒妁之言 C同姓不婚 D附远厚别

7、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法制有(BC)

A《被庐之法》 B《仆区法》 C《茆门法》 D《常法》

8、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有(BCD)

A法者,公布之图籍 B法令由一统 C事皆决于法 D以刑杀为威

9、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ABC)

A丞相 B太尉 C御史大夫 D廷尉

10、秦朝的经济立法包括(ABCD)

A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B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C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D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四、名词解释(每题6分,分30分)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余下全文>>

六:葫芦岛谁能雇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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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变化

“汉承秦制”,并且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其指导思想的演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汉朝初年的黄老思想的流行,帝国刚从战乱中恢复,急需休养生息,无为而治是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想基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汉代“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以期稳定社会秩序,达到长治久安,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这反映了汉代地主阶级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这一思想基本上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诏举贤良方正,极言纳谏之士”对策。董仲舒被诏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认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否则便无法实行统一。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也就是说“德主刑辅”。

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后世历代王朝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基石。

八: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产生的背景

秦朝遵循的是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的思想,“以法治国”,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不受法律的限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产生的背景是,在春秋战国后期,由于井田制崩溃,奴隶制也遭到了空前的危机,而作为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渐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开始逐渐掌握了各国的实际政权,而作为新兴的统治阶级,但是他们并不掌握绝对的政权,政权还是掌握在奴隶主阶级的手中,因此地主阶级为了打败奴隶主阶级,就必须限制他们的权力,而此时法制就正好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在春秋战国后期,各诸侯国彼此间征战不已,因此,各诸侯国为了提升自身的政治经济实力,纷纷进行变法,提升实力,而通过法制来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就顺理成章的成为必然。因此,法制在秦朝开始被推崇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的。

九:中国法制史的法制史汉

“汉承秦制”,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尤其是立法指导思想与秦有很大不同。1、汉初黄老思想的流行2、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刘邦与民“约法三章”发生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前,但从此事的意义及其与汉代法制的关系来看,却可视作西汉立法的开端。公元前208年,各支反秦义军的首领相约:“先入定关中者王之。”不久以后,刘邦统率大军攻占咸阳,推翻了秦王朝的统治。为了在未来的斗争中取得主动,刘邦旋即还军霸上,同时鉴于“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为了顺应民心,除秦苛政,遂“反秦之敝”,“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项在楚汉大战将临,胜负难卜的情况下采取的权宜措施,收到了笼络民心,争取支持的效果,一时“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现飨军士”,它对刘邦集团安定关中、打败项羽、一统天下起了重要作用。 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2、汉律六十篇《九章律》九篇,是汉朝一部重要的法典,为汉律之核心,以《法经》为基础,吸收可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加以编纂而成;《傍律》十八篇,是叔孙通参照先秦和秦代的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越宫律》二十七篇,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朝律》六篇,是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四、三种制度 1、上请制度上请制度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与皇室的关系亲疏、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罚。它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2、恤刑制度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与特别宽宥的做法。3、亲亲相得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这一原则首先限定在一家之内,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长一概不论,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个刑法原则一直延续到清代,并时有发展。五、汉文帝、汉景帝刑制改革 1、汉文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2、汉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后来有减为笞二百;劓刑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来又减为笞一百;颁布《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即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3、刑制改革的意义肉刑制度本事奴隶制的刑罚,在汉初之所以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六、推恩令、左官律、酌金律 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汉武帝在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的基础上,继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削弱和打击地方诸侯割据势力的法律。1、推恩令将先君分封老侯王的恩典,推及他们的子孙,即原来只能有嫡长子继承的封地,允许由诸侯王的众子弟分享。2、左官律左官是指在诸侯王手下当官。汉朝尚右,如果舍天子而仕于诸侯,则同降秩、降级,故称左官。左官为外附之臣,受到各种限制。目的是使诸侯不得私自任命官吏,别人亦不得擅自仕于诸侯。它对削弱诸侯国势力,剪除诸侯王的羽翼,起了重要作用。3、酌金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帝王酌祭宗庙时诸侯......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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