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但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二:联系十八届四中全会.谈谈我国法制的现状及存在哪些问题
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特别是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全体公民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才能稳定,经济才能有序发生,社会各项事业才能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各级党组织和领导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普法教育真正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之中和其他工作一并落实,一并考核。
明确职责、齐抓共管。首先要明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委、政府在开展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而且是政府编制内的常设机构,不是市司法局的内设股室。依法治理办公室拥有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职能和权限。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保障作用。法制宣传教育是全党的任务,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普法的主管职责,责无旁贷。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发挥自身优势,树立“大普法”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发动一切力量开展普法工作,才能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完善制度、强化考核。“六五”普法要在考核评估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考核机制。由依法治理办公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对考核取得优秀等级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免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考试制度。按照任命权限,由任命机关组织,对考试不合格的暂缓任命,对经两次补考不合格的不予任命或不再提请任命,以激励和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建立个人学法档案制度。将个人年度学法考试、考试结果列入个人绩效档案,作为干部年度工作考核、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强化队伍、抓好落实。做好普法工作,关键靠人、靠队伍。一是要配齐、配强一支专职普法青年队伍。这支队伍主要来源于全市乡镇从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人员和村级干部,这些人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普法的工作人员;二是组建一支以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教学和法律工作为主体的普法讲师团。三是建立一支由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村干部和有一定威望的老同志组成的义务普法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和组织三支队伍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中坚作用,以骨干普法带全民学法。
抓好重点、紧贴实际。公职人员的普法教育,已经形成制度,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已成为全体公职人员的行为标准。“六五”普法在重点对象上,应由公职人员向村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青少年和刑 满释放人员方面转移,在普法内容上,突出维护社会稳定,普及依法行使权益,依法维护权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宣传教育。在普法形式上,举办各类法制学习班,发放法制学习资料,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把法律交给广大公民、人人争做法律“明白人”。
落实经费、保障运行。开展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经费问题至关重要。普法经费要按上级的精神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划拨,专项专用,切实落实到位。不要把普法专项经费与司法局办公经费混在一起,普法专项经费是用于全市普法工作,是全体普法对象的......余下全文>>
三:当前法律领域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普及不到位,就算学法律的,在司法工作的,也不能说通晓全部法律,更不用说那些生活在底层的老百姓,遇到法律问题求路无门,捍卫不到自己的自身利益。
我国的《劳动法》层层关卡,一旦遇到此问题,没有专业人士从旁指导,自认倒霉;就算有,也是用钱砸出来的血路。体现不出法律的有效性,太多法存在BUG,《劳动合同法》颁布了那么久,全国实施的单位有没10%啊!我觉得不是有法不依,而是有法未实施。表面上挂个名,出事了挡一挡。尤其是那些面向基层的法律法规,五花八门。法律全,而监管不到位。基层四字概括,人情办事。
各地规章条文虽说是根据当地所订,但有关老百姓利益的,相差太大,真是一个地方一部法。相邻的两个城市,耕地补贴、住房补贴等,用于百姓的财政相差过倍,谁叫一方属省级城市管辖,就是高人一等。
我国除了根本法之外,《宪法》,其他的法虽实施未普及;虽颁布未全面实施;虽有却只挂个名,百姓根本没听过。有法不依是常事,有法必依是人情。越到基层法越乱,一个地方一部法。
四:中国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问题不叫“法律问题”,中国有那么多法律条文,而且条文相互矛盾冲突甚多,即便宪法也有相互冲突地方。法律地位上有上下位关系,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源头,按国际贯例(普世价值观)法律是有上下位关系的。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可以民告官,而且严打令保护检举控告人。但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所以“县官不如现管”,“稳定大于一切”后政法委文件(被中共中央政治局授权)秘密规定“民告官”是“渋法渋诉上访”“要一只四不将检控变成渋法渋诉上访“还要”千方百计息诉罢访“。这些权治犯罪宪法规定必须追究,可都被和谐了。有”三个代表理论“以后国家是人民的吗?如果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执政党必须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可是共产党人发明了双规,还有坦白从宽政策,老百姓又不能告党组织{没有党务诉讼法},甚至被侵犯不能告党组织中的犯罪嫌疑人。中国是法治问题,还是人治。所以人民会相信有青天大老爷,会喋喋不休上访,而共产党人乐于发上访财。
五: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归纳总结,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对法人依普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目前,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列法人名称,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称。更有甚者,连法人的名称也使用简称,没有使用全称,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所列的被处罚人姓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处罚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现用名。二是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龄、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实体审查中又有着重要法律意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让人无法正确辨认。
二、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大
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认定上的随意性。如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事实调查不全面,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陈述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就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程序上的随意性。如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而是执法人员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给被处罚人开具法定的罚没票据。三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都属于这类情况。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上的随意性。如处罚决定送达后,没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销或者不再过问,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
我国法律日趋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诸多法律程序之间相互关联,逻辑性强,是有机的整体。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它们之间就有着紧密联系;《行政处罚法》与《民事诉讼法》有重要的联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继承法》也有着重要关系。而实际上,许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日益精细、成熟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只查阅和研究与本职有关的法律法规,忽视了对公共法的学习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问题,不是两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断失误、妄下裁决。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屡战屡败,究其原因,除了人为因素外,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视野不开阔,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识有很大关系。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缓慢,也与此很有关系。
四、混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对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繁琐法律手续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时看是简易程序,但在处罚过程却适用了听证等程序。名为简易程序,实则为普通程序,抑或是“简、普混用”。
五、滥用行政罚没权和罚没收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单行法律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法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1千元,甚至高达1万元,开具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化肥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就开具了1万元的当场处罚收据。另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幼儿园的当场处罚收据载明处罚金额......余下全文>>
六:我国在法制宣传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
自己都不遵守法律,却强迫人民遵守。
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没有什么明确争议不争议的,任何一部法律都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阶级的产物,肯定存在不同阶级的利益诉求,那么肯定就存在着争议,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规范与统一标准,宪法还要时常修改呢,争议是必定存在的!
八:目前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其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要加强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作用。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除了要保障国家体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外,还要为社会民主建设、法治建设提供保障。从这个层面上说,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而做为拥有立法权与监督宪法实施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要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立法建设以外,更要肩负起监督宪法及法律权威的责任与使命。做为全国及各级人大代表,也要勇敢行使法律监督权、建议权,并通过调研民情、沟通民意等多种方式,及时向上级人大部门反馈法律法规的问题与漏洞,并及时通过合法程度修正、弥补、细化。如果说依法治国如同建设一栋大厦,那么全国及各级人大无疑如同大厦蓝图的设计师。
其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杜绝各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现象。就在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湖南华容县5000多人围观的公捕公判大会引发媒体关注。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而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法院审判之前,其拥有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由地方党委,政府和公、检、法、司六部门联手推动的公捕公判大会明显是打着震慑、维稳的旗号,以权代法,并违反宪法,开法治倒车。而公、检、法、司四部门本是相互制约、监督的执法部门,却联手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不得不说这是对依法治国的嘲笑。“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行政,而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子率以正”,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如此才能重塑起社会法治权威,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只有让权力敬畏法律,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政府、依法治国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其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并完善司法独立运行、监督体系。公、检、法、司做为法律的执行者,长期以来在公众心中一直信誉极低,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更有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足的原因。而回顾近几年公、检、法、司部门更是贪污腐败丛生,一度全国流行的公安部门领导兼任政法委书记形式也让公安机关凌驾于审判、检察机关之上,导致了各种权力干涉司法现象。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但司法部门行政化现象还在大大增加了权力干涉司法风险。对此,四中全会做出了完善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建设的规划,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这方面,笔者认为需首先破除司法部门和领导干部行政化,其次要加强对公、检、法、司部门的监督机制,做为监督公、检、法、司工作的政法委,更应该直接由纪委或党委领导,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以普法宣传和执法必严来重塑全民法治信仰。我们知道,法律的执行者是各级政府部门与公检法司机关,但现实中,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件我们已见得太多,从上海法官集体召妓,到众多公安局长充当黑社会与腐败案件、违法案件保护伞,原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落马,让我们知道了金钱、权力操控法律的手段有多强势。“衙门口冲南开,要打官司拿钱来”,“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都是长期以来人......余下全文>>
九: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