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一:各国如何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

1.1公众人物的界定。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通常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有两个特点:一是社会知名度。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这是公众人物的首要特点,例如各类明星、政治人物、体育人物等等。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例如,国家的政治人物,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到社会的关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但必须指出的是,一般来讲,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但有的公众人物却与所谓的公共利益无关,无非是引起了不特定人的关注和兴趣,例如互联网上的非主流名人,如凤姐、芙蓉姐姐等等,他们当然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满足了人们的某种兴趣,甚至让人感受到了娱乐或消遣的味道。因此,只能说通常与公共利益相关,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并不能包含所有的公众人物。

1.2公众人物隐私的特点。只要是自然人,就具有隐私,因而就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当隐私权受到侵犯后,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众人物同样如此。

然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1.2.1社会关注性。公众人物广受社会关注,不特定的人关注公众人物的言行,甚至他们不愿表现于外在的个人隐私,通过各种方式甚至是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或其他目的。故,公众人物的隐私与普通人的隐私不同。

1.2.2涉利性。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扭曲的欲望被一些不法分子当做牟利的诱因,他们为了谋取利益甚至是暴利,通过各种合法的或违法的方式窃取公众人物的隐私。故,公众人物的隐私会涉及到利益问题。

1.2.3敏感性。公众人物的隐私往往收到社会不特定人的关注,其内容可能会对社会不特定人产生某种影响。

2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难点

2.1根源于人性的社会兴趣是公众人物隐私权易受侵害的根本。人性具有猎奇的本性,如同人的习惯和本能反应,这本身不是什么罪过。但猎奇的欲望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甚至变形、扭曲,就会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利。现代社会信息爆炸,个性解放,知识多元化,社会公众的兴趣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多数人的社会兴趣仍然是国家大事或是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然而部分人的社会兴趣却显得十分个性,如关注公众人物的性取向、性生活、财产状况等等,从而满足自己卑劣的欲望。这种人虽不构成社会的大多数,但位数也不少。其实我们的确应该宽容的看待这种现象,毕竟市民

社会的私人,我们不能用对公民的要求对要求他们,这种看起来卑劣的欲望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2.2公众人物的公共服务性促使了社会兴趣的膨胀。公众人物都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有些公众人物服务于社会整体,例如国家领导人等政治人物;有些公众人物服务于某类社会公众,例如演艺界明星、体育明星、知识界名人等等;有些公众人物是事件性的,即在某个事件中受到不特定人的关注的人,例如某个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某个犯罪活动的当事人,甚至是与某个社会的事件有牵连的人,比如拍电影时对某个行人的特写,而此人有外形上的缺陷,社会公众从电影中了解到此人的外形上的缺陷,此人因而受到大家关注,在这个事例中,一个普通人却顷刻间变成了公众人物。这三类公众人物,不管其服务的对象是多是少,都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服务于相应的社会公众时,相应的社会公众的社会兴趣易受激化。

2.3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性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现象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性权利冲突上表现的尤为激烈。新闻自由是被认为是一个三权分立社会的第四种权力,是现代民主和自由的象征,然而新闻自由可能会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产生激烈冲突,如何化解和协调两者的冲突,一直是学者热议的议题,多数人主张

应当维护新闻自由,因为......余下全文>>

二: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有哪些限制?

这里所指的公众人物,是指除国家官员以外的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的专家、社会公敌等。

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自愿的公众人物;二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自愿

的公众人物是指那些主观上直接追求或者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等。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出名或者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而造成的。由于重在事件有新闻价值,与之有牵联的人也因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众人物,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他是否具有社会知名度,是否为公众所熟悉和关注;二是他主观上是否愿意或希望成为公众人物。一般而言,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希望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应属于公众人物。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为社会公众所感兴趣的隐私,如歌星、体明星和影视明星的恋爱和婚姻情况、个人喜好、身体状况等等。但公众人物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其私生活不受监视监听,通信秘密以及夫妻两性生活都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公众人物的与社会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事之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怎么保护? 20分

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

(一)公众人物的含义

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该案中,布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1] 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 R .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4、与知情权的冲突性。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知政权指公民享有的知道国家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对一切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公众团体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在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余下全文>>

四:我国法律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规定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余下全文>>

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为什么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期末考试题吧?我们班也考这个,加油!

首先,公众人物占有相对多的钉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

其次,文体界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大众的关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并不真的介意媒体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因为至少可以通过曝光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明星们通过社会关注获得较大利益的时候,从情理上和公平上讲,也应该以更大的容忍满足大众的关注;

最后,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由各种媒体具体执行。一般来说,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越大,其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

六:辩论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正辩:一、公众人物就应当公开自己,你不公开自己,你还算什么公众人物,那我们全世界几十亿人口都不是都算公众人物了。二、公众人物公开隐私是社会的一种监督手段,公众人物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的不是一个人的脸面,而是国人的脸面。三、公众人物是你不公开自己的隐私,他们拿什么取信余人。反辩:一、公众人物也是我国的公民,应当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二、我国公民人人平等,处违法人员以外都有自己隐私不被公开的权利。三、我国禒民的隐私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是否公开应全全评本人自愿原则。出公安机关评有关法律证明外,其他人无权利要求我国公民公开个人隐私。 如果满意请采纳下谢谢。

七:我国有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吗?

没有专门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条文。

对于隐私权在一些法律中有规定,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不受侵犯,身体、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法理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要弱于对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在公众的视野中获益的同时,应付出隐私权范围缩小的代价,某些方面涉及公众利益,不能以隐私权作为挡箭牌。

八:为什么公众人物的隐私可以暴光!

因为他们自愿选择了政治家、艺术家等等公众人物的职业,公众人物对社会道德伦理有诱导和模范的作用,这个作用不是由公众人物自身想干或者不想干能决定得了的。你选择了他就得好好干。

九:公众人物的隐私是否要让位于公共兴趣?

1、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进行限制,满足公众的合理期待。原因在于公众人物受公众爱戴、关注、崇敬或憎恶,无论出于何种情感,其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为其个人带来了名与利。既然在公开舞台获得名利,那么作为代价,其隐私理所当然进行限制,公众人物也应满足公众兴趣的合理期待,接受这是成名的基本代价。2、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兴趣冲突时,应当尤其界限。a、有些情形下,公众人物的隐私必须让位于公众兴趣:(1)原则问题:对于公众人物违法乱纪、背离基本法律与道德的事件,不可以以个人隐私回避公众的关注。(3)职业相关性的隐私:刘翔做为运动员,那么其脚伤公众有权之情;明星即以青春容貌牟利,那么其是否整容,也应在公众关注兴趣之内。(4)个人隐私的适度限缩:如名人房门之内的事情公众无权知情,但其离婚结婚则公众可以获知。具体何为适度需要进行具体分析。b、有些情形下,公众人物的隐私应当得到完备、彻底的保障,这部分隐私是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基础的隐私,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人最起码的尊重,必须合法的保障。(1)住宅不受侵犯与通信自由不受侵犯。(2)阴私不受侵犯。法律尚且止步房门之外,何况媒体与公众乎。(3)非法窃取公众人物隐私行为应当予以打击,捏造事实、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应该绝对禁止。(4)涉及到特殊第三人时,如李双江夫妇之子事件中,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隐私应当予以保护。(5)公众兴趣不得对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工作造成过大的困扰。如公布明星住宅造成粉丝围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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