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保险法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法总结二十多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该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该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 ,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请发给我,谢谢。 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余下全文>>

三:新《社保法》第五十四条如何解读?

单从字面意思上看,单位如果已经给员工(应该是男方,当然如果是女方的话,后面说的就没意义了)缴纳生育保险(肯定是京籍或有北京工作居住证),其配偶如没工作,生育的医疗费用也可以走生育保险(男方的)报销了。不知道这样理解正确不?

四: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如何解释

7月1日实施新的社会保险法中,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行政部门”是指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机构,下属机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不独立行使财产执行权。供参考。

五: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承诺的法律保证。一共12章 98条 ,1万多字。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六:社会保险法中对用人单位的解读是怎样的

你老板的说法是不对的,应由加盟的公司统一为其加盟商的所有职工办理社丁保险,如果不办,就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请他们帮助维权。

七:如何理解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解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A到了退休年龄60岁,但是缴纳的社保不到15年(假设缴费10年),可以继续缴纳到15年即可享受养老保险(A为65岁)。

社保法实施是2011年7月1日。

B到了60岁,但是在2011年7月1日参保的,延长5年后缴费不到15年(假设10年),B延长5年缴费5年后累计为10年,此时B为65岁,一次性缴纳5年的保险即可享受养老保险。

八:谁能提供一下新保险法条文解读

上个月我们才培训完,正好是你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对照】本法所有【对照】中引用的法条都是2002年修订后《保险法》中的条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简评】立法宗旨中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二条 〔保险概念〕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简评】本条条文序号无变化。在条文内容上,只是个别语句用词的完善。

第三条 〔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简评】本条条文序号、内容均无变化。

第四条 〔合法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照】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简评】本条增加了保险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删除了“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为了更完整的表述保险合同订立遵循自愿原则,在该法第11条作了专门规定。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简评】本条条文序号、内容均无变化。

第六条 〔保险业务主体〕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对照】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简评】本条放宽了从事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除保险公司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保险经营组织。

第七条 〔强制境内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简评】本条条文序号、内容均无变化。

第八条 〔分业经营〕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评】本条是新增规定,强调了保险业应当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

第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照】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简评】增加了一款内容,作为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2]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余下全文>>

九:社会保险法第63条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强制力不够,实践中难以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不能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因此,建议参照《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社会保险法》中加大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以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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